工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在全校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意见》(**党发[2010]58号)的要求,加强对水电能耗的科学管理,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地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水、电运行与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发挥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节水节电制度和工作机制,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条节水节电是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的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用水用电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水、电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第四条用户必须按规定(含合同约定)缴纳水、电费。
第二章 管理运行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水、电供应及使用的规划制定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水、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制订学校水、电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相关项目建设、维修改造的立项与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订和审核水、电管理制度并经学校批准后组织落实;与后勤总公司共同制定并实施供水、供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5.核定用户用水用电性质、计量和水、电收费价格标准;
6.监督检查供水供电的运行、维护维修并协调供用关系。设立专门的水、电管理岗位,建立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巡查制度,发现维护维修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后勤总公司负责水、电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保障水、电正常供应;
2.拟订供水供电(含各级各类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分配和建议方案)及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建议,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制定并实施供水、供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水、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维修;
4.受理用户用水用电申请,具体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
5.负责用水用电计量和收、付费;
6.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7.负责与当地供水供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8.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章 配电室、水泵房、管网系统和工程管理
第七条配电室、水泵房及水、电管网系统由后勤总公司负责运行和管理。
1.主配电室和供水泵房应设专人值班﹐其他供电供水重点部位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配电和供水安全。
2.后勤总公司负责学校水、电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受理各类报修和事故处理。
第八条与水、电系统相关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1.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与水、电系统相关的工程项目,需到后勤管理处申请立项或征求意见,并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向有关部门和用户办理移交手续,水、电工程的有关资料和图纸须同时报后勤管理处和学校档案室备案。
2.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移动或损坏水、电设施。严禁在水、电管网附近施工,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须经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同意,并在其监管下方可进行。擅自施工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及人员伤亡等损失,均由施工方负责。
第四章 用水用电申请、变更和受理
第九条凡我校新开户的用水用电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xx工业学院用水用电申请表》。后勤管理处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户。校外合作单位开户另行签订用水用电合同书。
第十条对短期或临时性用水用电户,用户需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用水用电合同书”,并按预计用量预交“保证金”。供水供电关系结束后,无违章现象,依据“用水用电合同书”进行结算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均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新装用水用电量较大的设备或改变原供水供电管路和安装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向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组织验收。任何用户一律不得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备或改变供水供电管路。
第五章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及公共场所水、电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总公司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校舍等建筑物和相关场所用水用电工作。建立供用水、电档案,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教室内的灯光照明、多媒体教学等设施,上课或考试期间由任课或监考教师负责管理,可根据光线情况确定开启和关闭。课余时间教室照明灯光由后勤总公司校园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园物业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内的灯光照明及其实验设备用水用电,上课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管理,课余时间由其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图书馆、办公用房等固定办公场所,其用水用电管理由使用人或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用水用电,由体育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其它公用单体建筑物内公共部位的照明和卫生间用水,均由校园物业中心负责管理。实行定额管理的单位及部位以其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九条 路灯、景观灯、草坪灯和绿化、景观用水等由校园物业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后勤总公司所属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场所的用水用电,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节水节电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节水节电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节水节电措施,并对师生进行节水、节电教育。
第二十二条实行定量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学生公寓、浴室用水用电和开水供应等方面定量定额管理机制。从2011年开始,在具备条件的教学、教辅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试行定量定额管理工作,即定额内免费使用,超定额付费,并探索试行阶梯式水价和电价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实行用电许可制度。对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炉、电加热器、电饭锅、电暖气、微波炉等电热设备和大功率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计划使用上述大功率用电设备的用户,需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依据学校设备计划和供电能力进行审批,发放《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许可证》,用户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安装使用。无“使用许可证”的,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不予供电;对私自接电的用户,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予以断电。由此造成的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大节能改造的经费投入。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优先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高耗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基建和维修改造工程用水用电的监管,减少水电浪费。
第二十六条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办公室等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室内光线够用时不开灯,无人不开、人少少开、不用不开。人员离开时,要随手关灯,杜绝无人灯、白昼灯现象。
第二十七条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多媒体、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空调、电风扇和实习实验设备等电器的电源;尽可能拔掉电源插头,减少待机耗电现象,同时避免夏季雷击或因故突然停电造成的电器损坏。
第二十八条合理设置室内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冬季在正常供暖的情况下不得开启空调取暖。
第二十九条 根据晚自习人数控制教室开放数量。在教室晚自习人数不足1/4时,要合并教室进行自习。
第三十条 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次数,提倡低层不搭乘电梯。
第三十一条 科学规划学校道路、广场及绿化带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能够使用节能灯具的一律采用节能灯具。根据具体情况,分时段、分区域实施路灯、景观灯照明开闭。路灯开启时间、数量由后勤总公司电力部或校园物业中心负责管理,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调整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节水节电,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三条 校园绿化用水尽量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减少校园景观用水的开放次数和用水量、缩短开放时间。
第三十四条 走廊、洗漱间、厕所的照明灯一律使用25w以下的节能灯具。亮度够用时,不再开灯。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自来水喷洒体育场和广场,不准用自来水在校内冲洗各类车辆。
第七章 计量和收费
第三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用户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表,按实际用量付费;难以独立计量的用户,其水、电费用按电器功率、使用时间等实际用量实行分摊;学生和单身教师公寓水、电费用按表记录的实际用量由实住人员综合分摊。暂无条件装表计量的办公、教学、教辅和科研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学校将创造条件逐步达到全覆盖计量。
第三十七条 计量装置的安装费用由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可依据用水用电合同书确定,由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统一安装,用户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第三十八条 计量装置损坏或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手续进行更换。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学和教辅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的用水用电逐步推行定量、定额管理。后勤管理处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人员编制、工作量、各种耗水耗电设备配备等情况,核定年度用水用电定额指标。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依据学校和后勤总公司签订的年度“运行服务收付费办法和标准”,定额内由学校财务处按季度向后勤总公司支付;超定额由后勤总公司自行支付;学生超定额使用,依据后勤总公司与学生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本校工作不满3年的单身教师,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水、电费定额补贴,其水、电消耗按照学校规定标准交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尚未实行定额管理的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由后勤管理处与后勤总公司共同定期查表核准后,依据学校和后勤总公司签订的年度“运行服务收付费办法和标准”,由财务处按季度向后勤总公司支付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计划之外进行的各类培训和讲座以及出租教室、实验室和微机室等发生的水、电费用,按照《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研、生产和服务性项目用水用电,按照《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校内所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实体)和经费承包单位的水、电费,由后勤总公司依据学校和后勤总公司签订的年度“运行服务收付费办法和标准”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第四十六条 后勤管理与运行服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岗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抄表、审核、收费工作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抄表收费,对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有权进行停水停电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自缴”、“收缴”三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的水、电费用(后勤总公司授权)可由学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到水、电费收缴处自缴或由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收缴,学校将创造条件推行购卡制度。
第四十八条 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办理缴纳水、电费手续。
第八章 水电维修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水、电设施的报修,由使用人负责,公共场所由校园物业中心负责。
第五十条 后勤总公司水、电运行服务部门公布报修电话和联系人,负责受理报修和投诉。
第五十一条 需停水停电时,后勤总公司应在1天前发出有效通知,特别是对受停水停电影响较大的部门或单位,须单独通知;因故突然停水停电或上级供水供电部门突然停供,后勤总公司水、电运行服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九章 违章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用水用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或运行服务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或运行服务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加倍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等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及使用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的用户,由水、电运行服务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进行处理,其当月用量按总表减去其它分户表用量计算,并照此办法追缴前3个月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凡有以上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送达10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其水、电供应。
第五十六条 用户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在接到催缴通知7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水、电管理或运行服务部门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用户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7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总表减去其它分户表用量计算,并可停止水、电供应。
第五十八条 凡被停止供水供电需重新启用的用户,须到水、电管理和运行服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十九条 凡因故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或供水供电管网、损坏变压器及对其它供水供电设施造成损坏或人身伤害的,除追究肇事者经济责任外,还应视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奖励
第六十条 实行水、电定额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如年度水、电指标有节余,则按照50%上交学校用于节能等专项改造,50%奖励节余单位或部门留用。
第六十一条 对举报违章行为及反映跑、冒、滴、漏现象为学校挽回较大损失的人员,可视情况给予50-500元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由学校供水供电的所有用户。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2:某学生公寓水电设施及水电使用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及水电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区水电设施及水电使用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增强学生的节能意识,依照《西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结合学生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宿舍安装限电装置及电表,供电采取限时限量管理。每天早上6时-8时,中午2时-14时,晚上18时-23时30分,节假日延长到晚上24时。研究生宿舍限量250w内,本、专科学生宿舍限量150w内。
二、已安装电表的宿舍,专、本科生宿舍每楼第一层每月每舍免费使用电18度,二层以上宿舍每月免费使用15度,超过部分电费自负。有电脑宿舍电费由电脑持有者交纳。
未安装电表的宿舍,使用电脑交纳电费每月30元,一学期交一次,一学期5个月,共计150元。
三、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褥子、台灯和各种电热器。违章宿舍和个人罚款100-500元,并对违章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插座上无插头,因超量用电造成断电,应到公寓中心找修理工进行维修,并交纳配件费1元。严禁学生私自维修。
五、学生要有节约意识,用水要做到人走龙头关,打开龙头无水时要关好水龙头,谨防来水后出现长流水现象。对故意破坏用水设施者酌情予以处罚100-500元,并通报批评。
六、教工5-6楼住宿学生水电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七、水电费按月交费,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收费,不得拖欠。无故拖欠者,停止供电供水。
八、宿舍楼内供电、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学生应及时反映到公寓管理中心,便于修理和维护。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88302568;维修值班室电话883020**、88306320。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篇3:某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 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水电计量表的管理,保障水电计量值的准确和计量表的安全可靠,提高水电计量率,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电计量表是我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水电收费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网、电网上的水电计量表从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学校水网、电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由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
第四条:在拆除建筑物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拆除水表、电表时,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处,并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完成水电表的拆除、记录数据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在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更改用水用电线路造成用水用电无法计量时,必须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并按照学校要求安装水电计量表,不得出现用水用电无计量的状况。
第六条: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计量表的位置,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时,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水电计量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给予维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
第八条:水电计量表选购要达到以下规定:1、水电计量表应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产品;2、水电计量表性能和技术规范应全部符合设计和使用的要求;3、水电计量表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及其编号。
第九条:水电表安装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全面检查水电表按线、按管等技术要求,安装工艺、质量必须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凡验收不合格的水电表不准使用。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对水电计量表的准确性、实行安装前、运行中和轮换拆回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定时检查、定期维护,保证水电表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完好无缺,根据水电表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制定年度更新计划,逐步更新水电计量表。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水电表的校验、鉴定工作,对运行中的水电表,单位或用户提出其计量误差时,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拆卸校验。
第十二条:水电表安装后要及时加封,在检修、更换、现场检验中变动封印后,应妥善加以印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掉或更换封印。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