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试行)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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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京交函〔20**〕1024号

  为合理利用道路停车资源,缓解居住停车矛盾,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道路停车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以指导各区开展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

  一、居住停车机制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居住停车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好停车资源调查,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发挥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责任规划师的作用,通过规划施划解决好居住停车怎么停、怎么管的问题;组织居民参与道路居住停车认证条件等自治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的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居住停车资源,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确属居住停车资源紧张、矛盾突出的区域,经区政府批准,在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白虚线停车位用于居住车辆停放。仍有不足的,可开放个别道路白实线停车位用于居住停车。

  二、道路停车位管理

  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在支路上施划的白虚线停车位,原则上应以限时停放为主,处理好机动车停放与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关系。在不影响居住车辆停放的前提下,白虚线停车位可部分向出行停车开放,并按出行停车价格付费。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居住停车位进行管理。区政府批准规划、施划的白虚线居住停车位,以及开放用于居住停车的白实线出行车位,均须向市交通委报备。

  通过道路居住停车认证的车辆,在白实线、白虚线停车位停放时,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计时收费或趸交收费均可。居住停车价格由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2770号)的规定进行确定,并在各区停车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三、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在道路白虚线居住停车位,以及开放用于居住停车的白实线出行车位停放并享受居住停车价格的,均须经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道路停车居住认证按照“因地制宜、动态管理、居民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区域道路通行条件和停车供需关系等确定认证申请条件,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实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车辆须为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客车;

  (二)同一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只允许申请一个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三)在居住小区或周边其他路外停车设施已有停车位的,不能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四)一条道路上居住认证的车辆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条道路上停车位的总数。

  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应当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并在本辖区范围公示后,报区停车管理部门复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将通过认证的车辆有关信息录入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包括申请人姓名、车牌号、认证的道路名称及认证条件确定的材料等信息。未录入系统的车辆,不得按道路居住停车价格收费。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定期开展道路停车居住认证车辆停放情况调查,掌握居住停车设施使用情况,调整道路居住停车位数量,对道路停车居住认证(条件、价格、收费方式、认证车辆数、认证周期)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通过道路停车居住认证的,经区停车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已通过的居住停车认证资格,并取消该申请人今后的申请资格,同时报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备案。取得道路停车居住认证资格后,不按规定停放、违法停放、欠缴道路停车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情节轻重采取告诫、取消认证资格等措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停车位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6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年7月14日

篇2:尚东名园地面停车管理规定(意见稿)

  尚东名园地面停车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小区内通行安全,营造宜居、和谐的文明小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地下停车库的出租/收费管理外的所有物业使用人(含业主和租户)及其车辆,地库车辆必须遵守停车秩序。

  第三条 车位分配规则,按常住为基本要求的一户一车、后(一户二车)、先主再客(亲友、租客)、先申请先得的优先原则分配车位,并在每年初按本规则重新分配,租客和(一户)多车须让出车位给新添置第一辆车的业主。

  第四条 停车申请人必须确实居住于本小区,不得为非常住亲友代办停车卡。

  第六条 停车卡实行总数控制,小区内停车位有限,所发停车卡总数不多于实际可分配的车位总数。

  第七条 地下车位不纳入统筹,已租用/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不参与地面车位分配。

  第八条 停车卡开通申请车辆所有人携带房产证 行驶证[ 户口簿/结婚证][ 常住证明 租赁合同]到物业管理处登记车主(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等)和车辆信息并签署承诺书,物业复印前述证件并留档。

  ●车辆所有人为业主本人的,持房产证 行驶证即可;

  ●如车辆所有人为业主家属,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如车辆所有人为常住亲友,还需提供常住证明;

  ●如车辆所有人为租客,需提供租赁合同、常住证明。

  第九条 物业管理处受理停车申请后,如尚有可分配车位,则现场办理停车卡;如无车位,则排队候发停车卡。

  第十条 停车卡与门禁卡二卡合一,先缴费后开通停车卡,开通的有效日期与缴费日期一致。

  第十一条 一车一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如发现一卡多车串用的,罚该卡上次缴费日到发现日停车费的两倍,并关闭停车卡。

  第十二条 凭卡进出,无卡车辆(除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红白喜事车队和运营中的出租车、搬家/送货车辆等外),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三条 如尚有地面空余车位,物业对访客车辆发放临时地面停车卡,访客需将车停到指定位置。如车位已满,拒绝访客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四条 车辆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服从保安指挥,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停车秩序。地库车辆不得停放在地面。

  第十五条 严禁在路口、绿化带、儿童活动区、消防通道、地库出入口停车。对于不影响通行的车辆,物业有权利使用锁车器;对于影响通行的车辆,物业有权利将不按规定随意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后加锁,由此引起的损坏不予赔偿,并由车主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停放车辆必须锁好门窗,现金和贵重物品不要放置车内,以防失窃。物业保安有巡查之责,但不确保盗窃和故意破坏行为的发生。如发生,物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录像。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出入口车卡查验、拒停外车、小区内行车(尤其是多车交会)和停车指挥工作。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现场发现违规停车的,提示并纠正。非现场发现的,张贴违规告知单并上报物业管理处电话联系车主要求其纠正;一小时后,应上门要求其纠正;拒不纠正或三日未纠正的,物业可使用锁车器,解锁时关闭停车卡。屡犯但能够及时纠正的,满五次,物业可使用锁车器,解锁时关闭停车卡。

  第十九条 (一户)多车和租客的地面停车卡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租客停车卡有效期不能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停车收费标准地面150元/月。对于有探望家长、两地夫妻短暂相聚的情况,需经过同样的登记手续,门卫根据物业所登记的车号发放临时卡,并以实际停留天数结算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所有车辆按收费标准缴费,最少交满一个整月。停车卡有效期满前三天,持卡人应到物业管理处续费。对于有有效期的停车卡,缴费不能超过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因车辆事故导致公共设施设备、绿地等损坏的,车辆登记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不再停车的,可持停车卡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剩余有效期满整月的按剩余月数退费,有效期不满整月的不再退费,并关闭停车卡。

  第二十四条 停车卡遗失后,可到物业管理处补办,物业收取办卡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有违例没收或主动退还停车卡的,物业管理处按优先规则通知候发申请人商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停车卡。

  第二十六条 本小区住户均有监督权,发现违规车辆,可报物业管理处处理或向业委会举报。

  第二十七条 自张贴之日起即开始登记工作,20年月日起正式试行。

  注意:

  1、第三条 先进行登记,如实际车辆多于车位,则必须通过抽签过程。

  2、第十三条 物业与开发商就地库临时车位租用还未达成一致,如协商结果租用n个临时位,则在该条 款前加“物业对访客先发放地库临时卡”。

  3、意见稿自即日起公示一周,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可报物业或

业委会。

  **园(一期)业委会

篇3: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

  为了方便小区业主的居家生活,保证住户车辆的安全和小区公共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1、进入小区的一切车辆禁止在绿化地或人行道上停放。车辆要严格按照小区内行使路线、停车线等标示正确进出并停放整齐。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2、小区内停车:

  (1)、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及停放。

  (2)、对于购买了车库或者地下车位的车主,在车辆停放高峰期内(17:00----8:30),必须将车辆停入车库或地下车位。

  3、车辆进入小区后,必须减速行使(不超过五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两只准在主干道路上行驶,小区内严禁鸣笛。

  4、车辆停放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

  5、出租车不准在小区内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6、小区内车主在办理小区停车证时,应该首先在物业管理处登记您的机动车辆,并签署《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办理《停车证》和交纳机动车场地占用费。

  7、临时停放车辆,需向管理员办理《临时停车证》,车辆管理员进行登记,《临时停车证》须妥善保管,取车时一律凭证交费取车。否则车辆管理员将不予放行。

  8、停车证、临时停车证遗失需及时到物业公司书面申报,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并补交停车证工本费。

  9、《停车证》和《临时停车证》

  (1)、没有悬挂《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的机动车辆(专用车除外),不得在小区内停放。

  (2)、《停车证》采用一车一证的制度,不能混用和借用。停车证上注明车牌号码和有效日期。

  (3)、《停车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用不同颜色区分): 绿色:包年停车证 橙色:包半年停车证 黄色:包月停车证 蓝色:车库及地下车位停车证(一年审核一次,并换发停车证)

  (4)、车辆进入小区后,车主必须将《停车证》或者《临时停车证》放置在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5)、需要在小区内停车的业主,需要提前到物业处办理停车证并根据所办理停车证的类型缴纳停车场地占用费。并索取费用收据或发票。

  10、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辆,车内勿要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应锁好门窗,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1、停车位内严禁存放杂物,或在停车位上长时间维修车辆;禁止存放危险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纸张、纸箱及棉丝等;严禁装载汽油桶、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小区。漏油、漏水等有问题车辆不许进入小区停放。

  12、业主之车辆应自行保险,物业管理公司只提供相关停车位置,对车辆之任何损坏、丢失等现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所有车主勿要将车辆停放于两个车位之间或在一个车位停放多于一部车辆。

  14、所有车主应该在管理需要时,向管理人员出示驾驶执照及相关身份证明。

  15、进入小区的车辆需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和管理,对屡次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并经劝告拒不服从疏导与管理的车主,物业公司有权终止其使用停车场地。

  16、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17、收费标准

  (1)、包月停车服务费:小区内道路停车服务费月标准为: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为每辆100元;

  (2)、半年停车服务费:小区内道路停车服务费半年标准为: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半年费为每辆550元;

  (3)、全年停车服务费:小区内道路停车服务费全年标准为: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全年费为每辆1000元;

  (4)、临时停车服务费:进入住宅小区内道路临时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2个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开具正规发票。

  (5)、购买车库及地下车位的车主不再收取停车场地占用费。

  18、该管理公约计划在20**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zz业主委员会。 以上办法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现征求大家意见。所有意见和建议跟贴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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