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常熟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90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25日
常熟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号)和《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制度的实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xxx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城乡联动、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健全机制、依法治理,典型引路、社会参与”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绿色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系统,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升我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年,全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基本建立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可回收物资的企业回收再利用体系;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8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建立完善的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其中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率及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处理率达90%;基本建立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行政村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80%,易腐垃圾基本实现就地生态处理。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推进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等类别。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相关设施设备由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配置,并要符合国家、苏州市及常熟市相关标准和要求;至20**年年底,城区全面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城市和集镇居住区暂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三分类”标准实施,待易腐垃圾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置设施建成后,逐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标准实施。按照确定的分类种类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20**年年底前,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30%。至20**年,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80%。
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利用“两网融合”。
(二)建设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等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开展分类,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置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引导居民、村民单独投放。市城管部门和各板块要建立完善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20**年底前城区建成1处临时储运场,每个板块各建成不少于1处集中储运场,实行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单独收集、集中堆放和分类处置。建设建筑装修垃圾筛分和综合利用设施,20**年年底前建成投运。各板块建筑装修垃圾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实行无害化填埋。
推进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养护以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产生的枝叶、树木等有机垃圾实施集中分类处理。20**年底前,绿化和旅游部门合理建设就地处置设施或适度集中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场所,实现园林绿化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推进乡镇废布料分类回收综合利用,要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运作,配套单独的收运车辆和人员,设立废布料集中储运点,在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对纺织服装行业产生废布料的单独收集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三)全面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无害化处理水平
加快建设设计处理能力为1800吨/日的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确保20**年6月份建成投运,全面提升我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到20**年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全量焚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临时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各板块要在20**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符合无害化填埋要求的农村生活垃圾临时填埋场,落实专门人员和设备,加强临时填埋场日常运行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快建设设计库容为150万立方米的常熟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中心,争取20**年年底具备开工条件,20**年建成投运,解决建筑装修垃圾筛分后的不可利用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后的填埋处置问题。
(四)有效处理餐厨垃圾
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确保20**年年底前建成投运。同步配套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设备,组建专业队伍,形成“收运处一体市场化运作”的餐厨垃圾处理模式。至20**年,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率达到90%,实现餐厨垃圾处置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五)分类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完善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点方案,加快农村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建立收运体系,推行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户有机易腐垃圾和蔬菜大棚种植垃圾等的分类收运处理。各板块区域内暂未建成集中处置设施的,由相关板块购置小型有机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有机易腐垃圾进行就地处置,至20**年,全市农贸市场和农户有机易腐垃圾基本实现就地生态处理,行政村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80%。
鼓励采用农户源头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二次四分”方法:即农户源头将垃圾分为易腐烂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有害垃圾定点投放;村保洁员对不易腐烂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分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后,易腐烂垃圾就近生态处理后还田;可回收垃圾由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理;其他垃圾纳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行焚烧处理。建立农户垃圾分类奖惩激励机制,把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纳入村庄环境长效管理考核范围,促进有机垃圾源头管理、就近处置。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开展农户积分奖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范家庭评比表彰,通过适当的物质奖励措施,提高村民垃圾分类参与程度和分类准确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有机肥的推广应用。
(六)规范处理有害垃圾
实施居民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有害的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家用化学品以及废弃药品等家庭源危险废物由属地环卫部门收集集中,环保部门加强对收集后的家庭源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处置的环保指导和监管,提高有害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常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管局、经信委、教育局、住建局(绿委办)、市场监管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供销合作总社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板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常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的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各部门、各乡镇(板块)应相应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合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二)强化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办公楼、商业区(含综合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办公管理区域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对垃圾分类负主体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单位(企业)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板块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和指导各类媒体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组织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垃圾分类考核结果,按失信严重程度记入市法人信用信息库。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各类学校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进行教育,同时,对包括驻常高校在内的各类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市住建局(绿委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物业企业的等级评定和住宅小区年度考核范畴。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园林绿化产生单位对绿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垃圾分类中政策规范文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相关垃圾处置终端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类经营管理者对其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管理。负责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建设和过期药品的统一处置。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统一采购。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以及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
市农委:负责鼓励和引导对农村有机易腐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及环境影响监督工作。
各乡镇(板块):承担本区域内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制定辖区垃圾分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中转、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三)强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市各有关部门应强化业务指导,对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进行垃圾强制分类告知并加强宣传指导,确保强制分类对象理解强制分类的意义、目标、责任义务和具体的分类方法。市城管局和市城乡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市、镇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垃圾分类的技术投入,积极探索研究垃圾就地处理、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垃圾分类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加强对垃圾转运设施和终端处置设施环境控制的技术投入,确保相关设施环保稳定运行。
(四)强化经费支撑和制度建设
市、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前端分类、中转收运、终端处置等所需经费,为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资金保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在居民小区、自然村可采用“积分兑换”、“绿色账户”、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荣誉奖励等方式促进分类工作开展。研究建立易腐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奖励机制,对垃圾分类项目进行考核奖励。
(五)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考核
广泛开展普遍的垃圾分类宣传,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各部门、板块要制定整体宣传方案,在公园、公交站场、客运站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广泛开展垃圾分类专项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单位后勤管理人员的培训;广泛引入社会参与和监督,做好优秀分类经验的交流与推广,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部门、板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将垃圾分类作为各板块年度工作的最重要内容,建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制度,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通报批评,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关于成立常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能,成立常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勤第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建国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钱敏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时映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郁海成市城管局局长
朱晓峰市经信委主任
陈邵东市教育局局长
蒋向阳市住建局局长
阚国良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钱耀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徐学东市供销合作总社主任
浦梅萍市财政局局长
徐力市国土局局长
俞翔市规划局局长
邓国华市农委主任
顾玉芬市环保局局长
唐剑锋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钱建平虞山镇镇长
须亚军海虞镇镇长
陆益斌梅李镇镇长
陈勇辛庄镇镇长
赵斌古里镇镇长
潘健支塘镇镇长
徐峰沙家浜镇镇长
许晓挺董浜镇镇长
倪嘉臻尚湖镇镇长
陆清碧溪新区管委会主任
王钢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陆晓棣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万晓军常熟服装城管委会主任
朱卫东常熟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郁海成兼任办公室主任。
篇2: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年12月8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覆盖城乡、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二)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用地选址等规划管理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分类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机肥的推广工作;
(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首次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规划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
处置设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第三章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及时进行修订。
垃圾投放时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二)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
(三)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定期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鼓励定时、定点、定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四章激励促进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年度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级市(区)政府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地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地铁、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二十九条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92号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年4月5日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
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