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住宅小区楼道内堆放杂物的通告
广大居民、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切实加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救援通道畅通,防止火灾隐患,营造安全、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广大居民要主动及时清理楼道内堆放的纸箱、菜缸等杂物,保证安全救援通道畅通。
2、各位业主严禁在楼道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严禁在楼道内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由此引发火灾,车主将按相关规定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物业服务机构作为小区公共部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宣传,加强巡查,做好与居民的沟通协调,及时督促业主清理各类杂物,对限期不清理的,物业服务机构要进行集中清理;业委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做好清理工作。
4、对拒不整改、阻拦清理,物业公司报告住建局房地产监察大队和消防大队予以配合;对暴力抗拒的,物业公司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5、各物业服务机构要认清形势,严格落实。对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积极的物业企业,房地产监察大队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系统,并扣除相应物业履约保证金。
篇2:包头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维护和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均属于私搭乱建,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一)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小区道路、住宅区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二)在房屋四周、屋顶、阴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三)各类违法侵占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共用设施进行的种植蔬菜、花卉等苗木及饲养家禽家畜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包括砖混房、彩钢板房、阳光板房、铁皮房、玻璃房、圈地的围栏(墙)、动物圈舍(笼)等。
二、已经建成的各类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和侵占公共场地种植的蔬菜花卉及各类苗木,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和清理,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拆除和清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三、对全市住宅小区内新建及已建成的私搭乱建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群众举报发现后,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依法实施拆除,不予补偿,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巡查义务,发现住宅小区内有私搭乱建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导、制止,并上报至各地区政府(管委会)。
五、在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市、区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实施私搭乱建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对在查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六、私搭乱建当事人如有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倡议广大业主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进行举报,对本次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监督。
包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