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节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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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国庆节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四项排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镇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事关社会安定和谐,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镇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

  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会议工作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和“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理念,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的盲点、黑点。进一步巩固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成果,为创建“平安和谐江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统一部署,强化责任意识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江安镇“中秋、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组成员:三套班子其他成员、派出所、企业服务中心、安监所、建设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中心初中、供电所、各村(社区)

  具体分工:

  1、工业组带队领导

  参加单位:企业服务中心、派出所、供电所

  负责园区工矿企业、非煤矿山(砖瓦厂)、治金铸造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运过程中的隐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检查。

  2、文卫组带队领导:

  参加单位:中心初中、卫生所、交警中队

  负责检查各中小学、幼儿园、医院、自来水厂,重点检查学校接送车辆安全、食堂、危房、压力容器检测检修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国土、建设、城建带队领导

  参加单位:建设服务中心、土管所、城管中队

  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情况,登高作业的保护装置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电气机械设备漏电保护情况,模板支撑和塔吊使用情况。要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止坠落、坍塌、触电等伤亡事故发生。

  4、政法组带队领导

  参加单位:公安派出所、供电所

  负责检查各化工企业、加油站、液化气站,网吧、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纺织、服装企业、油漆店、经营烟花爆竹店的消防安全。

  5、农业组带队领导:农村各片片长、分工镇干

  各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危险厂房(不含园区企业)、农民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危桥、进行安全监管,尤其是纺织、服装、羊毛衫等企业三合一厂房或二合一厂房进行排查(三合一指厂房、仓库、宿舍三位一体)并进行上报,镇政府将协调各部门对“三合一”厂房进行限期整改。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农业机械生产安全、电灌车口的安全检查,并负责检查各农药经营网点、农药的规范储存、销售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农用车辆、变型拖拉机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安排

  9月20日至10月8日,派出所、企业服务中心、供电所负责对全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化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

  9月20日至9月30日,各分工片负责人组织人员按照分工对所分管村(社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各部门、各村(社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实体、企业、建筑工地、个体经营店、农户用电安全等进行拉网式检查。

四、检查要求

  1、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责任到人。要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各村(社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村(社区)实际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以“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认真对待这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务必按照要求进行落实;还要搞好宣传教育,教育群众在欢庆节日时不忘自身安全。在检查中,要把握重点,尤其要对特种设备检测检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烟花爆竹店有无许可证、进货渠道(查进货单)是否正规(从烟花批发公司进货)、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等。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应急预案等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各条线在检查中要注重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要签字,要起到检查人员尽职,被检查单位接受责任的效果。

五、严格制度,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制度,切实加强调度。尤其是节假日加班和夜间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有领导带班、跟班,确保生产指挥系统正常运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异常和突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部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肃查处。

  各条线、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安排好“中秋、国庆”期间的值班工作,并将“中秋、国庆”值班表和“中秋、国庆”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于9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镇安监所汇总。并请各条线、各部门、各村(社区)于10月8日将此次检查情况、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镇安监所,同时报检查时影像资料(电子版)。参加的班子成员和检查人员务必签字供备案。以上方案,希各单位迅速贯彻落实。

篇2: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已经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检查细节培训

  酒店安全检查细节培训

  1. 员工的执行力度。

  2. 员工的责任心。

  3. 检查员工在岗时间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务质量。

  5. 闲杂人员进入酒店,员工如何应付处理。

  6. 对客服务时的用语仪容、仪表。

  7. 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到位。

  8. 巡逻要做到一看,二听,三闻及有没有巡逻到位。

  9. 消防联动系统是否完整。

  10. 监控设备有无故障及登记制度。

  11. 消控中心灭火器的保养情况。

  12. 值班记录本是否登记清楚。

  13. 检查各班组领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员工遇到火警时,是否及时报警处理。

  15. 检查员工有无定期检查消防栓。

  16. 检查考勤室有无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没有落实。

  18. 外来人员进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记制度。

  19. 有无定期对外围消防栓进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时发现不能纠正的事情,有没有立即向上级报告。

  21. 检查员工有无定时的按时巡逻。

  22. 值班室是否整齐、清洁。

  23. 室内物品摆放不整齐。

  24. 检查工作场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内物品坏损未及时报修。

  26. 物资进出、门卫未规定收取出口单。

  27. 对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严,致使流入客用场所。

  28. 对衣冠不整的人员不加控制。

  29.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单位人员出入登记手续。

  30. 夜间未按规定巡逻。

  31. 在值岗时观看宾客娱乐。

  32. 处理问题不恰当,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员不懂消防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要领。

  34. 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35. 未按规定记录检查结果。

  36. 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消防监控中心。

  37. 按到报警信号未检查。

  38. 未按规定检查油库等重点防火区域或检查不细致。

  39. 消控中心未对主机进行常规自检。

  40. 喷淋泵结合器与消火栓泵结合无明显区分标志。

  41. 标志破损未更新。

  42. 未按规定检查防火、疏散设施。

  43. 自行车棚内车子摆放不整齐。

  44. 外来人员停放车辆未加阻止。

  45. 停车场车辆停放不当。

  46. 应接服务不主动。

  47. 指挥车辆停、倒车时动作不标准。

  48. 未按时开关有关照明灯具。

  49. 发现有破损的灯具未报修。

  50. 报修灯具后未向领班通报。

  51. 服务过程中未使用礼貌用语。

  52. 视频探头、烟感探头被人为动过,未纠正。

  53. 未按规定播放录像和背景音乐。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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