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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决议
(20**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年8月20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淮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治宣传教育,是指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工作。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基数,按照人均经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标准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入。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责任主体。
有关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重点普法目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每年10月份,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每年12月份,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对拟提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提请任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期测试内容,保证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法治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煤炭、电力、化工、金融、通信等企业应当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观念。
第十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立法机关和执法主体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及时组织集中宣传。
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专项调研,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服务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法治宣传功能。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依据;加强行政执法案例的整理编辑,定期向社会发布,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功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法官以案释法制度,通过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审查逮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的行使,加强对发案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在每年的重要法律主题宣传节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成立法治宣传志愿者协会,支持法治宣传志愿者开展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法律服务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宣传,播(刊)法治宣传公益广告,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社会责任。
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宣传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泛开展直观、形象的法治宣传教育。
风景区、公园、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所辖场地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法治宣传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在校外活动中心、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或者站点,健全运转机制,经常性开展针对青少年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单位电子显示屏、公交移动视频、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介应当展播法治内容,展示区域、行业法治文化成果。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宣传《淮南子》等法治文化思想,以少儿文艺、动漫、卡通形象和其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现代法治精神,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立体化的法治宣传、法治文化传播体系,运用互联网、手机报等新媒体发布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开展法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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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机制,鼓励采用项目化等市场运作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重点单位普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实施情况和规划完成情况的报告。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 www.pmceo.com
篇2:物业费交还业主管法治意义
浅谈物业费交还业主管的法治意义
创新社会管理的当中,社区管理是引人注目的领域,而社区管理的关键就在于业主自治的落实程度如何。
市住建委前日公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纳入“业主共有资金”,交由业主大会账户管理。该“办法”若能顺利通过,意味着业主大会将取代物业公司,成为业主共有资金的直接管理者。
曾几何时,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存在,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凭借与开发商的关系,先占为王。在未得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自我加冕了小区管理权。诸如业主共有资金、小区广告位的管理等,均由物业公司说了算,业主一入住小区就被迫接受既存的“管理者”。
这不是社区自治的应然状态,也不符合《物权法》。《物权法》在业主和物业关系上,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并以“物业服务企业”替代了原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是一次常识回归,但要对固存的陈旧观念进行纠偏还需时日。
简言之,业主对所属物业的管理属于自物权(所有权)主张,这是典型的私权利范畴。
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均为业主共有资金。这笔钱的所有权人是业主,业主对自有资金的管理,到整个小区公共领域的管理,与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管理并无本质区别。不同的只是,前者由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后者由所有权人单独行使权利。
创新社会管理当中,社区管理是引人注目的领域,而社区管理的关键就在于业主自治的落实程度如何。从社区自治看社会管理,其实每个社区都蕴藏着一个“法治模型”。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实现对小区的管理,而物业公司的合法性只有两个来源:一是业主大会的选定及委托;二是经业主大会授权后由业委会来选定及委托。有了业主的意志和选择,才有业主对自选物业公司的认同。物业公司的全部权利来源于业主的授予,物业公司的定位只能是由业主产生、对业主负责,并向业主报告工作的服务机构。
在这样的模式下,由业主大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不过是自然而然的事。陌生人社会是契约本位的社会,合意是契约的基础。法规先行,有助于减少社区自治的阻力,但也要看到,业主自治不会自动实现,业主的自治能力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成熟起来。对于这一新鲜事物,我们应保持足够的耐心。
篇3:以法治思维为本引领物业服务消费
以法治思维为本 引领物业服务消费
物业服务成为当下社会的新兴行业,由于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需求不平衡,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对20**年至20**年受理的物业服务类案件进行梳理,剖析案件特点和总结问题,从源头化解纠纷。
一、物业服务类纠纷的特点及成因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自20**年以来共审结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946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拖欠物业费为主要类型,同时被告多为业主且败诉居多。
1.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极易产生矛盾。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有权单方面指定物业公司、确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拟定,约定时间一般较长,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给付人为购房业主,收取人为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而物业费交费标准的确定人却不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开发商,这存在着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发挥其管理职能。有的小区由于多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有的小区多年不召开业主大会,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良莠不齐,作用发挥不理想。业主委员会工作条件差,经费来源无法自行解决,多数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场所。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业主难以有组织地参加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
3.物业公司服务标准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由于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尚处发展初期,均未形成分类全面、系统具体、指标明确的物业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且该行业本身存在项目多、标准难以量化等特点,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服务品质的认识分歧严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与当初的承诺、宣传有较大出入,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在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中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埋怨业主过于挑剔。这使得法院在处理物业纠纷时,对物业服务水平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
4.物业收费支持透明度不够。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物业收费的标准特别是支出项目一般不向全体业主公开,导致业主怀疑物业公司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进而产生拖欠物业费问题。因未实际入住、开发产生噪音等因素,部分业主拒缴或少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不同意;有的小区有一些商业用房,会有出租收益,业主要求降低物业费,却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
5.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缺失。目前有关规范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义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义务,但在具体实践中,却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该如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如何有效的实施监管等,使得各级部门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职能。
二、物业服务类纠纷的审理难点
1.息诉难度大。纠纷的起因通常是物业费缴纳、物业管理质量等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会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涉及切身利益,持续时间长,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积怨较深,情绪对立,矛盾尖锐,业主之间会互相影响,导致调解难度加大。
2.送达法律文书难。送达法律文书难应当说是由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小区的业主因种种原因并未实际入住;二是很多业主白天家里没有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送达的难度;三是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起诉抵触情绪较大,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
3.业主抗辩类型多、举证意识差。由于业主对物业服务责任范围、服务标准的不清楚,导致只要认为是物业问题未得到解决,均以不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服务公司。诉讼中,业主抗辩的事由杂乱,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即包含合同关系,也有侵权关系,还有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关系,并且针对责任主体不明。
4.违约及违约程度难认定。有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服务没有制定明确、规范的标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对是否违约都各带有自己的主观评价因素。
三、物业服务类纠纷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以合同方式明示物业消费权利。物业服务公司要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物业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业主要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裁判物业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2.以业主委员会为载体表达物业消费需求。要增强业主的自治能力,使业主了解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3.以法治思维维护物业消费权利。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应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的意见;空置房、一楼电梯用房的物业费标准、配套用房的权
属及登记等问题,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给予明确细致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涉及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新旧物业间的移交工作,包括物业用房、配套设施及设施设备的性能、物业费用、小区的档案资料等。(课题组成员:陈建峰邵婷婷)
篇4:物业纠纷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物业纠纷治理的法治化问题的研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也日趋增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从审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剖析物业管理纠纷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有所裨益。
一、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解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成为影响住宅小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纠纷以案件数量多、矛盾调处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逐步凸显。引发物业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向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有关,也与业主过于任意、频繁地使用物业合同抗辩权有关,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深层次因素。
1、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与业主期望值差距较大。少数物业公司角色错位,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业主权益,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部分物业公司对其员工的业务培训不足,缺乏科学服务的工作技能,行为失范,方法简单,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不满。小区业主较为重视服务细节,在投诉服务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反馈或解决后,多数业主选择通过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由此引发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的大量纠纷。
2、房屋质量纠纷与物业服务纠纷交叉影响。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管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等等,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完毕后一走了之,将工程质量、小区规划、z6尊龙app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等问题扔给物管公司。多数物业欠费案件,原告均系因房屋质量瑕疵引起纠纷或向开发商投诉无果后,要求物业公司负责修理,而物业公司并无足够人力或资金修理房屋结构性缺陷,导致业主拒缴物业费,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3、部分业主缺乏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观尚未完全确立,尽管部分业主已感受到了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优越性,但也有部分业主还未真正理解物业管理,造成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服务和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一些业主对自身责任意识不够,一旦物管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就拒交所有费用;少数业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的治安职能、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都归结为物业管理责任。同时,业主委员会由于选任程序、职责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很好地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甚至有的大型小区同时存在若干个业主委员会,各行其是,职权交叉,成为深层次矛盾的诱因。
4、物业管理纠纷非诉协调化解机制欠缺。物业纠纷诉至法院后,经过法官的调处,大多数案件均能得到有效的化解,这说明如果有较为健全的协调化解机制,物业管理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诉外化解的方式解决。但法庭审理中亦发现,许多欠费业主表示,物业公司起诉前从未催缴或沟通。一些小区物业欠费纠纷多发,但缺乏基层组织介入协调化解,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二、关于应对物业管理纠纷的对策建议
1、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源头预防纠纷产生。一是宣传科学消费观念。开展物业服务合同专题法律知识宣传,使业主认识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源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避免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二是搭建多方对话平台。将业主自治纳入社区民主建设范畴,以业主委员会为桥梁,促成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对话,了解业主实际诉求,回应其合理要求,消弭双方分歧,促成平等、协商、合作关系的建立。三是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物业纠纷预警控制网,发挥好风险排查、释法明理等作用,对小区纠纷隐患和物业管理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进行法律指导,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产生。
2、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增强纠纷化解实效。一是建立小额诉讼模式。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物业费的案件,特别是在双方对拖欠金额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采取小额诉讼模式可以快审、快执,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此种模式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系一审终审,没有上诉这一程序,能够起到将矛盾快速化解在一审的效果,防止矛盾扩大化。二是畅通便民诉讼渠道。
安排专人在午间、晚间及双休日上门送达、调解或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尽可能以快速、经济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三是推行巡回审判方式。对物业服务公司集中起诉业主的案件,应在全面掌握业主的诉求,对业主有抱团对抗物业公司倾向的,应选择一两起案件到相应小区进行巡回审理,力求通过个案化解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的矛盾,为后续纠纷化解树杆立标,同时对其他业主也起到示范作用,避免大量该类纠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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