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度)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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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第148号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梁维东

  20**年2月12日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更多精品地产学堂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

  更多精品地产学堂 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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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年11月14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七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郭锋

  20**年11月30日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适应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的需要,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 教育设施的规划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共同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依据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服务半径以及有关标准,确定教育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法预留教育设施用地,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提前做好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应当将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设施以及用地)作为审查内容,并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教育设施相关内容依法需要修改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按法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现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无法通过缩小办学规模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依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解决学校用地不足的问题。

  第三章 教育设施的用地保障

  第十三条 教育设施用地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教育设施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教育设施用地,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重新建设。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幼儿园基本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

  第十八条 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教育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 教育设施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教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防雷、抗震、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推广应用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建筑能耗、提高教育设施品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十一条 教育设施建设应当功能分区合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报送审批前应当告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师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章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

  源自房地产资料 镇居民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区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区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规范和教育教学需要,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办学层次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出让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宗地出让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宗地评估价和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等因素,并将教育、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位置、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等要求,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和公告中予以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区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布土地的开发条件,并将配建教育设施的相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配建项目的开发时序和产权归属。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区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划条件配建教育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对居民区项目中配建的教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对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功能、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对于需要将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给辖区政府的居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和移交材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移交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及时接收,并根据学位需求情况及时投入使用。中小学组织举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统筹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在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国土、住建、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不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预留或擅自占用、挪用规划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同意他人改变教育设施及其用地用途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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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试论居住区绿化管理

  试论居住区绿化管理

  随着城市住宅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购房时除了关注居住区的建筑地段、房价、区位、交通等因素外,更关注的是楼盘的绿化和景观等自然环境的营造,因而对居住区绿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再限于一个简单的栽花栽草的美化,而是需要置身于一个融汇着自然、文化、艺术的高品质生活环境,因而开发商也逐渐开始重视园区绿化的建设,满足人们对绿化的生理和心理上需求,不断推陈出新、精益求精、营造出一个美好的居住环境。在现代居住区设计中,一般要求绿化率达30%,高档居住区甚至要达50%-60%。这就加大了日后绿化管理的内容和成本。

  绿化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很多物业管理者对绿化管理的内容和工作的要点往往不是很清楚,以至绿化管理工作被忽视,即使是管理起来也是无从下手,或者凭经验做事,绿化项目多的园区能够聘请专职的园林绿化人员,而项目少的也就任其自然生长,大多是到期修理一下,对如何养护管理很少有人能知道。事实上看似简单的绿化包含着很多科学道理,违背科学,单凭主观意志尤其是个人意志行事就会造成很大损失。

  一、居住区绿化环境及设计的现状

  管现代居住区发展迅猛,但在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上尚有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为绿化而绿化的设计规划观念表现普遍。一些居住区方案设计粗糙,仅仅满足了符合规范或绿化法规条例的要求,但缺乏有情趣、有人情味的可持久的绿化空间设计。有些居住区的绿化甚至有拒人于园外的感觉,草坪、花坛、绿地景观被铁栅栏、围栏包围,这样的绿化虽然绝对化覆盖面积达标,但其绿化的实用功能却远远不能发挥它的作用,与有主题的绿化(即一方面,有中央庭院作为社区共享部分;另一方面,将绿色延伸到每一户的窗户外,或使住户能走入绿色,使之成为可享有的绿色。)相违背。

  2、居住区绿化设计千篇一律,无个性可言。大多数居住区绿化没有特色,识别性不强,以致来访的客人很难快速准确地找到他们所处的位置。不少都是一片草坪,中间点缀几棵苏铁、夏鹃或刺柏、红叶小檗镶边等,以致于缺乏个性,造成居住区往往是一样的植被,一样的空间布局形式,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需要。其实,开发商关注绿化环境时,不妨关注一下绿化环境的差异性,这样,可以使你开发的楼盘从众多的楼盘中脱颖而出,便于识别。

  3、绿化过分重视单一草坪,而忽略植物群落。在居住区的绿化上,目前有一种过分追求大面积草坪的倾向,单一大规模进行草坪建植,其实并不科学,草坪相对植物群落而言,观赏性强,但实用性弱,而且大范围的草坪养护及建植的费用都很高,日后管理养护费用也高,会增加居住区内居民的经济负担。如果利用一公顷的土地进行绿化,若规划建设成草坪,大约需要购草种200公斤,加上撒播草种的工时、肥料、沙土、红土、草坪地膜、草坪喷灌设施及成坪后的修剪、除草、施肥、病虫防治等,其费用是相同面积的非单一性草坪景观(即乔木、灌木、地被植物、草本花卉组合景观)的1.5-2倍。

  4、绿化设计与使用后的维护脱节。不少居住区在正式投入使用后,因疏于管理和维护,绿化好的环境遭到破坏而得不到及时维护,加上水、电供应及太阳能设施等脱节,使居民区的外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从而大大降低居住区环境的质量。

  二、居住区绿化的重要作用

  居住区绿化为人们创造了富有生活情趣的环境,是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准的提高,不仅对居住建筑本身,而且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居住区绿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1、居住区绿化以植物为主,从而在净化空气减少尘埃吸收噪音,以保护居住区环境方面有良好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小气候、遮阳降温、防止西晒、调节气温、降低风速,而在炎夏静风时,由于温差而促进空气交换。

  2、娥娜多姿的花草树木,丰富多彩的植物布置,以及少量的建筑小品、水体等的点缀,并利用植物材料分割空间,增加层次,美化居住区的面貌,是居住区建筑群更显生动活泼。同时还可利用植物遮蔽丑陋不雅观之物。

  3、在良好的绿化环境下,组织、吸引居民的户外活动,使老人、少年儿童各得其所,能在就近的绿地中游憩、活动观赏及进行社会交往,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增进居民间的互相了解,和睦相处。人们赏心悦目,精神振奋,为形成好的心理效应,创造良好的户外环境条件。

  4、居民区绿化中选择即好看,又实惠的植物进行布置,使观赏、功能、经济三者结合起来,取得良好的效益。

  由此可见,居住区绿化对城市人工生态系统的平衡,城市面貌的美化,对人们心理的良好作用都很有意义。随着人们的审美需求不断提升,居住区环境景观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提倡简约明快的景观设计风格。环境景观还更加关注居民生活的舒适性,不仅为人所赏,还应为人所用。

  三、居住区绿化的原则

  近几年,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对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在选购住房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强调一个新的选择尺度:景观环境。亦即居住区内及其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是否丰富,是否有活力和与生态协调。这种生态化的现代居住观,给园区环境设计注入了新的内容,因此居住区绿化应坚持方便、安全、整洁、环保,从充分发挥园区功能出发,通过建设高品位、高质量的绿化空间环境,创造一个舒适、美观、休闲、有益于身心健康、充满活力的人居生态景观。居住区绿化对树种选择要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

  居住区的绿化项目大致包括草坪、灌木、乔木、花卉等。绿化种植设置要求具有总体艺术,布局要协调,尽量达到四季景色的变化协调,最好三季都有花,花期搭配开,观花、观果、观叶相互结合。

  1、绿化配置以植物群落为主,兼顾草坪。现代化的居住区,植物群落是绿色空间环境的基础,植物景观是绿色的主体,因此,应以乔木、灌木、

草本花卉、藤本植物来有机结合,根据它们的种类和习性的相似性组成层次丰富而不繁杂,适合该地自然环境条件的人工园林植物群落,以发挥最佳生态效益。最佳生态效益结构为乔木 灌木 草(含地被、绿篱),种植结构其比例为乔木:灌木:草:绿地=1∶6∶20∶29,含义是29㎡的绿地中,应有乔木1株,灌木(不含绿篱)6株,草(含地被植物、绿篱)20㎡。这种种植结构可创造最佳生态效益,既节省土地,又在环境生态效益上产生最佳效果。

  2、绿化布局兼顾集中与分散。现代化的居住区,更要注重居民的交流、运动和休息,如何围绕园区绿地这一共享空间,组织一些有益的户外活动,丰富园区居民生活,密切人际关系,规划设计时就要考虑集中的中心绿地。但过度集中的中心绿地环境难以安静,感觉空旷,人员往来也复杂,在实际生活中管理不甚方便,无形中同园区内大多住户之间拉开距离。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绿化设计中还应考虑设计一些分散的团块绿地,形成一些相对安静的空间,利于园区住户休息和生活。

  3、绿化设计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居住区绿化不同于公园设计,在居住区的设计和建设中,要注重实用功效和美学艺术。现代的居住区是以自然为主轴,体现人的情感与文化品位取向的生态化人居环境,因而在其景观效果表达上要结合人文内涵,创造出充满情趣的生活空间。在规划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居民要求,满足小孩嬉戏,老人活动、品茶、下棋以及居民体育锻炼、健身等。

  4、绿化设计功能与形式统一。设计必须根据不同的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的不同、对户外活动要求不同来进行。乔木、灌木、草坪要有一个合理的配置比例,达到最佳的生态和美化作用。园区绿化设计是一种多维立体空间艺术的设计,是以自然美为特征的空间环境设计,有平面构图,也有立体构图,同时又是把植物、建筑、小品等综合在一起的造型艺术。绿化要有统一的形式,在统一的形式中再求得各个部分的变化。要充分利用对比与调和、韵律节奏、主从搭配等设计手法进行规划设计。

  5、绿化设计要因地制宜,巧于因借。居住区绿化是以满足居民生活,在喧闹都市中营造接近自然、生态良好的温馨家园为宗旨,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巧于因借,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用最少的投入、最简单的维护、达到设计与当地风土人情及文化氛围相融合的境界。居住区绿化同居民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更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

  6、居住区绿地规划应以人为本。园区绿地最贴近居民生活,规划设计不仅要考虑植物配置与建筑构图的均衡,以及对建筑的遮挡与衬托,更要考虑居民生活对通风、光线、日照的要求,花木搭配应简洁明快,树种选择应按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来设计,并区分不同的地域,因地制宜。沈阳这样的北方地区冬春风大,夏季烈日炎炎,绿化设计应以乔、灌、草复层混交为基本形式,不宜以开阔的草坪为主,常绿树种应不少于2/5。另外以人为本并非一味迎合目前人们的趣味,更重要的是通过环境影响人、造就人、提高人的层次和品味。

  7、居住区绿化要适地适树。居住园区房屋建设时,对原有土壤破坏极大,建筑垃圾就地掩埋,土壤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应选择耐贫瘠、抗性强、管理粗放的乡土树种为主,结合种植速生树种,保证种植成活率和环境及早成景。还须考虑乔木、灌木、藤本、草本、花卉的适当搭配以及果树、药材、观赏植物的搭配,以及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的多种手段的运用。

  四、现代居住区绿化树种的选择和配置

  居住区绿化树种选择总的原则是:

  1、应充分考虑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做到适地适树。即根据气候、土壤、水分等自然条件来选择能够健壮生长的树种,通常的做法是选用乡土树种和地方品种。

  2、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功能,满足人们生活、休息的需要。

  五、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的内容

  居住区绿化率的提高,绿化品种的增加,对物业管理中的绿化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绿化管理是一项季节性极强的工作,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的内容包括淋水、开窝培土、修剪、施肥、除草、修剪抹芽、病虫害防治、扶正、补苗(苗木费另计)等整套过程。只有正确进行管理养护,才能使居住区的绿化环境得到保障,提升环境质量,进而实现物业的增值。

  1、施肥。按照绿化的种类进行定期施肥,乔木每年施有机肥料一次;灌木、绿篱、袋苗每季度施肥一次;草本类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据品种确定施肥量,采用适合的方法。如乔木每株施饼肥0.25千克,每棵施复合肥、混尿素0.1千克,采用穴施、及喷洒、水肥等,然后用土覆盖,淋水透彻,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灌木、绿篱、袋苗和草本类植物每季度施肥一次,每667m2施尿素混复合肥10千克,采用撒施及水肥等方法施肥。

  2、修剪、除草。根据植物生长的具体情况,确定修剪的次数。保持树木自然生长状态,一般乔木无须造型修剪,及时剪除黄枝、病虫枝、荫蔽徒长枝及阻碍车辆通行的下垂枝,及时清理干净修剪物。每周清除树根周围杂草一次,确保无杂草。灌木、绿篱、袋苗就要求修剪成圆形、方行或锥行的,每周小修一次,每月大修一次,剪口平滑、美观,及时清除修剪物,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及时补种老、病死植株,每周清除杂草一次。草本类每周剪除残花一次、清除杂草一次,及时剪除枯枝、黄枝。特别是冬季修剪,全面展开对落叶树木的整形修剪作业;大小乔木上的枯枝、伤残枝、病虫枝及妨碍架空线和建筑物的枝杈都要进行修剪。

  3、淋水。一般植物施肥后都要进行淋水,确保有效吸收肥料。灌木、绿篱、袋苗、草本类施肥后三小时内淋水一次,并每天进行淋水一次(雨天除外),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确保植物的水份充足,易于生长。冬季绿地内要注意防冻浇水。除了及时淋水外,还应在大雨过后要及时排涝。

  4、补种。春季是植树的有利时机。土壤解冻后,应立即抓紧时机植树。种植大小乔木和灌木前作好规划设计,事先挖(刨)好树坑,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浇水,以提高苗木存活率。乔、灌木树种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生长旺盛,姿态丰满,品种优良,苗源取近原则。观叶植物,叶色应鲜艳,叶簇丰满。同时挖种植穴、槽的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穴、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规则式种植应保持对称平衡,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种植密度适宜。种植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树干大小搭配均匀。在苗圃修剪成型的绿篱,种植时应按造型拼栽,深浅一致。种植带土球树木时,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必须拆除。珍贵树种应采取树冠喷雾、树干保湿和树根喷布生根激素等措施。

  5、病虫害的防治。树木最常见的虫害包括蚧壳虫、刺蛾、天牛等等。冬季是消灭园林害虫的有利季节,可在树下疏松的土中挖集刺蛾的虫蛹、虫茧,集中烧死。在冬季防治害虫,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病虫害的防止应该根据季节进行,如一

月中旬的时候,蚧壳虫类开始活动,但这时候行动迟缓,可以采取刮除树干上的幼虫的方法。三月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刻。一些苗木出现了煤污病,瓜子黄杨卷叶螟也出现了(采用喷洒杀螟松等农药进行防治)。防治刺蛾可以继续采用挖蛹方法。四月天牛开始活动了,可以采用嫁接刀或自制钢丝挑除幼虫,但是伤口要做到越小越好。六月中、下旬刺蛾进入孵化盛期,应及时采取措施,目前基本采用对50%杀螟松乳剂稀释500倍的液体喷洒的方法进行喷施。

  21世纪的人本居住区将是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打破固式化规划理念,以营造最佳居住环境,最好居住条件为中心,使园区规划达到经济功能、环境功能、社会功能的要求,随着绿化面积的增大,居住区绿化管理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对物业管理来说成为一个综合性的课题。因此了解认识绿化管理的重要性,掌握绿化技巧是十分必要的。

篇4:居住区内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居住区内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保持居住区内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保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本小区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树立环保意识。

  二、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使住宅区整洁有序。

  四、小区内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五、小区内严禁滥捕滥杀鸟类。

  六、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之噪音。

  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整齐有序。小区内车辆不得鸣笛。

  八、凭证饲养宠物,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

  九、不在房屋中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设备。

  十、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居住环境。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请按下列方法处理垃圾:

  1、可回收垃圾箱--请投入废纸、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橡胶、皮革、金属、纺织物。

  2、生活垃圾箱--请投入厨余、果皮、竹木、陶瓷、渣土等。

  3、有害垃圾--请投入各种废电池、废光管、药剂罐、气体罐及各种药剂、药品。

  4、大件垃圾--如沙发、床垫、废家私、废电器等,请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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