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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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20**]101号)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与配套设施正常使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消防、公用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交付使用按《承德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使用:

  (一)住宅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www.pmceo.com,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正常生活用电的,须取得供电单位的认可,并明确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的期限;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取得供热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确认文件;

  (八)具备燃气供应条件的,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具备随时开通条件,得到燃气供应企业的确认文件;

  (九)有线电视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电话、宽带通讯线路具备随时敷设的条件;

  (十)完成住宅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间;

  (十一)道路、场地、围栏、护坝、路灯、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十二)配置电梯的,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十三)已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备案,物业管理方案齐全;

  (十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方案已经落实;

  (十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建住宅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召集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监理单位、购房人代表,听取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1.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

  本文提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备;

  2.实地察看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设施设备是否达到正常运行条件;

  3.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已经进驻。

  (三)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应当将核实的有关内容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5日,有关购房人可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不相符合的内容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四)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交付使用意见书》一式四份(来自:www.pmceo.com),一份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使用,一份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提取剩余5%项目建设保证金时使用,其余二份分别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完善和整改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完善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后7日内,应与购房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局部配套工程,但不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的,经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按该项目所需资金预算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期交付使用。申请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周边场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第十条 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住宅建设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得支付剩余5%项目建设保证金。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时,不得将与其验收项目无关的事项作为验收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3个月仍不移交的,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该开发建设单位三年内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其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房管、消防、公用、环保等承担单项工程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无故拖延验收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核实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条件的项目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的;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致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篇2: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16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来自:www.pmceo.com),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 施工。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第七条 开发单位应协调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
第九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供电部门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电源费用除外)。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供电部门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市价格、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6日起试行。此前按专变供电形式资料进窗,长沙电业局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供电部门与住宅开发企业协商,按公变供电形式由住宅开发企业完善相关建设,实施送电

篇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但单位及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规划、国土、房产、园林、市政、

  消防、环保、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条件及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检,达到以下使用条件的,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一)已取得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已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已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已取得市供电部门签署的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五)已取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用水证明;

  (六)已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七)小区道路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

  (八)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

  (九)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

  (十)小区绿化方案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绿化工程按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

  第九条 对于规划要求建设的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期限,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由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20**年3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均按本办法执行。

篇4: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2012年)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津国土房物〔20**〕372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津国土房物〔20**〕102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经20**年第14次局长办公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11月5日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活动,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责任,新建住宅物业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认真负责、严格验收、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的原则与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接管验收工作。

  一、接管验收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接管验收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资金交纳明细;

  13.《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14.《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接管验收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其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接管验收。

  (二)成立验收小组。接管验收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接管验收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接管验收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接管验收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文件。

  接管验收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接管验收文件由物业服务企业妥善保管。

  四、接管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

  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接管验收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接管验收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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