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问题意见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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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3
【实施日期】20**.04.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住房委员会(二○○一年四月)
1994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1994〕112号)下发后,对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一些部门和企业在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上执行政策不一,部分单位给已按优惠政策参加房改的离退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助费,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给当前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就规范我省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青政〔1980〕39号和青政〔1990〕124号文件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来自:www.pmceo.com)坚决防止和纠正既住公房又领取住房补助费的问题出现”的有关规定,凡过去已安置并发放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不应再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参加房改。对未享受上述政策的离退休职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已参加房改并享受优惠政策购房,同时又领取了住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应将住房补助费或已购的房改房,选其一退还原工作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原单位合并、撤消和转制的,将其退还现工作单位。对退回的住房补助费由收回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对所退还的房改房可作为单位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是社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认真负责地做好清退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并耐心细致的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篇2:青海省人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8
【实施日期】20**.04.18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4月12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从20**年5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来自:www.pmceo.com)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西宁市、海东地区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180元;海南、黄南、海北州由原每人每月175元提高到190元;海西、果洛州由原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200元;玉树州由原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21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篇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来自:www.pmceo.com)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2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每人每月28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 290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本标准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篇4: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2008年)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政办发〔20**〕91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62号)和《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铜政发[20**]68号)规定,我市从20**年11月起启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发放租赁补贴是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保障方式。我市20**年发放租赁补贴的对象为王益区、印台区、耀州区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m2以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宜君县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自行确定发放办法和标准。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市场租金水平及补贴资金安排等情况,我市20**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7元/月,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3m2/人(市场租金标准按每月6元/m2测算,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按每月1.3元/m2测算)。即每人每月应补贴金额为:

  4.7元/月×(13m2-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资金筹集办法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实行省、市、区三三制原则筹集,除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外,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要按全市年度租赁补贴需求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所承担的配套资金统一划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用于全市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资格审查

  租赁补贴的资格审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凡符合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来自:www.pmceo.com),并经所在社区和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上卡发放补贴。

  五、发放方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由市财政部门实施。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为享受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开设《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卡》,一户一卡,专户发放。20**年11月一次性发放20**年7-12月补贴,从20**年起,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六、日常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全市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联合民政部门对享受补贴家庭和新增家庭的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市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变动情况汇总报市级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租赁补贴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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