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来自:www.pmceo.com)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
篇2:公用工程维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用工程维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性能完好率达到100%。
2、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维修程序,杜绝人身、设备事故。
3、非电器维修人员不准修理电器设备,电器设备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器技术规范规定,同时确保所工作部位已断电。如果在带电情况下工作,必须有第二人在现场监护,如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4、严禁在设备运行时维修运动中部件,停机修理需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5、维修过程中严禁使用不适宜的维修工具,以防造成不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损伤。电器维修人员带电维修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同时应保证好设备的安全,并做好监护工作。切断电源维修时应在相应的开关处悬挂警示牌。
6、需要动用电气焊时必须事先到安全检查小组(或公司办公室)办理动火证(或备案);严禁在油罐、油槽附近进行焊接或做任何加热工作。
7、设备维修完毕试运行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或采取相应措施。
8、压力容器及管道阀门、蒸汽阀门应有明显标志牌,专业防护服要定期检查。
9、压力管路管道和其它压力设施的检修工作应在无压状态下进行,应首先关闭两端的截止阀排放管内压力,排放时应遵守先慢后快的原则。
10、在处理油、润滑脂及化学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应注意意外起火。
11、特殊工种应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持证上岗,确保安全文明工作条件。
12、维修间必须保持室内卫生,不得有落地烟头;禁止在非吸烟区内吸烟,确保安全文明清洁的环境。
13、及时对辖区内进行安全例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落实并做检查记录,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
14、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本人负责。
15、节假日,最后一班下班时要检查所负责辖区的电源是否切断,门窗是否关好,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16、工伤事故指标:全年重伤为零,轻伤为2‰以下。
17、火灾事故指标:全年火灾事故为零。
18、事故隐患整改率:安全领导小组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单,要求整改率要达到100%。
篇3:酒店工程部常用工作记要(1)
酒店工程部常用工作记要(1)
一:关于大型独立的电器机械设备的保养人:
1. 根据强电、弱电、冷热水系统,制冷、空调、机修、锅炉、洗衣房等集中区域大致划分维保范围,
1.1各工种主管基本明确所有设备维保范围,防止发现情况各自推委,甚至是相互隐瞒。
1.2由各工种主管在值班工程师的配合下合理分配各设备保养人,并报总工、秘书备档。
1.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当班检修人必须及时到场查看检修,记录故障原因和检修内容,由维保人或维保主管在下一工作日确认检修情况。并协同相关值班工程师给与检修人评价。
1.4评价分5级,以便部门跟进员工工作技术质量考核。
2.各设备维保人在主管或值班工程师的配合下,逐步健全设备台帐。
2.1维保人原则上每周上交一份维保设备巡视检修记录,并计划下周维保内容。
2.2相关主管或值班工程师原则上每月上交一份相关设备巡检情况记录,并配合做好下月维保计划。
2.3各级主管可以在值班工程师的协调下,对于下属分包保养人进行定期调整,合理分配。力求做到保养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的平衡。
洗衣房50 锅炉房30 生活消防泵房30 员厨50 粗加工区10
二:工程部常用维修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1. 对于独立大件设备的检修,值班工程师必须跟进签收由使用部门开具的单独工作票,
1.1便于工程部及时知晓设备故障原因,可以及时找到发现故障的人员,以便及时了解故障原因,发现故障点,
1.2防止,设备使用人员失误操作后,长期隐瞒不报。
1.3有利于工程部对于大件重要设备的台帐建立。
2.当班接单人员跟进检修时,登记台帐,记录维修内容;对于不能及时排除的故障,需要及时汇报,并如实记录故障现象及检修情况。
3.当天值班工程师统计工单时,应及时登录相应台帐,并通知相关维保人员跟进维修进度。
4.相关维保人员在下一工作日,应及时检查维修进度。并登录台帐。
5.台帐包括,时间,检修人员,维保人员,跟进确认人员,常见故障,常用备件,需要定期保养检查的部件。
设备名称: 登记日期
建议保养周期:
常用配件型号___ 备品数量____
维保人 维保主管
编号
日期
故障原因及检修情况记录
检修人
维保评分
值班工程师
6.最终故障排除后,由相关值班工程师进一步确认设备恢复情况后,签字确认。
---注:设备保养人,值班工程师维修确认记录依据:设备故障原因找到,故障点排除,设备完好复原,原有防水、绝缘、标识等等都完好无损。
7.就事论事,因事而异,以人为本,将导致为所欲为。应该改为,就某类事论,就某些情况而异,以某班组全部人员为本。从全班组人员(技术、经验、协调)工作能力为基本出发点,配置工作强度、质量、范围。而如果每个员工要求尽所不同,将会导致非议、批驳,甚至是消极怠工而上级主管却无法衡量。
三:设备报损
1. 登录固定资产的大型(或更新在2000元以上)设备:
1.1必须由使用部门开具报损单,由工程部相关技术主管确认原因情况及更新价格。
1.2由使用部门经理确认后,报批总经理,由工程部备案。
2.对于100~2000元以内设备。
2.1使用不当、打裂碰碎等人为损坏,报保安部取证,由使用部门经理确认,工程部跟进维修更新。
2.2由设备自身、安装、维护等原因引起的损耗,使用部门协同工程部重新规划采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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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3.对于小件物品的损耗,由使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工程部统一采购更新。
4.对于易拆、便携、特别是家用设施遗失,统一由保安部记录调查登记后,再由工程部配齐。
5.各部门应该建立设备使用清单,使用清单包括可移动设备、易损设备、正在维修停用设备,对长期闲置设备定期检查确认,及时跟进报废程序。
篇4:企业劳动用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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