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为指导,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快体制机制建设,完善以县区为主体的物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和社区(含村居)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物业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的高效率和全覆盖,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与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既要解决好当前物业管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又要着眼于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将物业管理工作贯穿于房屋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抓好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物业服务质量等重点工作,提升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三是坚持专业化管理与自助式管理相结合。区别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专业化物业企业管理为主、自助式管理为辅的多模式物业管理,努力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四是坚持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注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创造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提高物业市场活力。
二、理顺物业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县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明确相应的承办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县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界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科学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与考评;组织开展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予以监督;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投诉和信访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开展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理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并对暂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住宅区提供基本的有偿服务,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共同发展。
(四)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参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的综合验收;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负责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监督管理;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牵头组织检查考核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推进情况。
三、健全物业监管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广大业主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和管理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在办理开发项目经营许可时,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为依据,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合同书,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标准;在图纸联合审查环节,落实物业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加强对物业用房等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落实。开发项目须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对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审查,按规定标准设置物业管理、社区用房等配套公建,并在审查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做好配套公建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三)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协助配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对业主承担的房屋保修责任;指导供水、供热、供气等专营单位加快专营设施设备的移交接管工作。
(四)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和管理规约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破坏公共园林绿地和市政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因从事餐饮、娱乐、建设等经营活动造成的油烟、噪声等污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打架斗殴、传销、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恶意堵门等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救灾等消防管理及宣传工作,对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培训及演练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在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依法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特种设备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安装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八)工商部门要依法把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申请人需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后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依法作出处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监督查处。
(九)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服务热线等信息,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四、完善物业管理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星级物业管理。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z6尊龙app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在保修期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星级管理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现有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老旧住宅小区配建物业用房的,规划等部门要在建设规划和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指导实施整治后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界定物业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基础,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推行居委会管理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街道办事处成立“两站一中心”(物业管理矛盾调解站、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和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物价部门核定政府指导价格,落实以保洁和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力争到20**年年底前,物业服务覆盖每个老旧住宅小区,基本建立体系健全、政策完善、责任到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五、抓好物业管理重点工作
(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实地检查、专项复核、定期清理等措施,严格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加快淘汰一批服务不到位、群众投诉多的小公司,积极扶持信誉好的物业公司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品牌带动效应,推动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注重前期物业管理。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
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介入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须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建设单位要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在物业交付前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
(三)规范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项目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首期开发范围。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四)做好住宅小区专营设施及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各专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的接管工作。对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各专营单位应当接收。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接管工作计划,及时做好专营设施设备的接收工作。
本《意见》实施后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或者部分分期工程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时, 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达不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改造后进行移交。
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的有关专营单位,根据职责对管辖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保证服务质量,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涉及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对直接收费到户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委托单位应与物业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委托协议。
物业接管时,建设单位应保证移交的电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五)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社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威信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选;提倡交叉任职,鼓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属地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物业工作正常运转。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六)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并按照规定协调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配合等事项。
(七)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物价部门要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类别、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确定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具体标准及浮动幅度;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上涨幅度,及时调整与物业服务标准等级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地面、地下停车位收费价格差,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地下车库的使用效率。制定通过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物业费补贴政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向业主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
(八)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程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实现平稳过渡。各县区要加强物业项目退出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预先报告制度,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两个月前,将退出原因、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连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监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做好协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至业主大会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前,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环卫、园林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其不良行为,由街道办事处提报物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九)强化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是加大归集力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从源头上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入住手续。凡是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尚未售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应急维修的确认主体。房屋出现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监控损坏等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影响使用和严重威胁安全的情况,需强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应当以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或鉴定报告为要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应急维修项目的确认主体为:电梯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质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确认;其它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符的,由有关部门确定。上述部门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进行处理。三是征求业主意见。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六、保障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推进难度大,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各县区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辖区规模在街道、社区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承办机构,确保组织领导、人员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在兰山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试点的基础上,20**年年底前各县区全部推进到位。
(二)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县区政府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将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员、物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建设、专营设施设备移交、专项维修资金和质量保修金管理、老旧小区的整治管理、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建设等纳入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物业项目进行日常检查考核。通过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县区要研究出台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的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整治计划的旧住宅小区,安排专项整治改造资金,逐步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突出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扩大再就业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等,落实物业从业人员有关优惠政策。
篇2:义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
义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订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城乡一体化、运作市场化、服务品质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2.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加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社区(村)主体作用。
3.依规管理,因地制宜。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有序运作,根据城乡物业项目类型,坚持分类实施、市场运作、稳步推进。
4.业主参与,共建共享。强化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作用,明确权利和义务,引导业主共建宜居小区、共享品质生活。
二、明晰职责,建立三级物业管理体制
(三)明确市级部门管理监督职责。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建设、发改、行政执法、规划、环保、工商、司法、公安、消防、社区集聚办公室、流动人口管理局、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强化市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对镇(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四)明确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负责对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管。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调处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镇(街道)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城建或社区的副镇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街道配备2-3名、镇配备1-2名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职责。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调处各类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物业管理服务站,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任站长,片区民警、行政执法队员兼任副站长,配备人员1-2名。
三、因地制宜,确定社区物业管理的模式和组织形式
(六)新建住宅小区物业。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管理三道关口。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性管理服务。
(七)改造后的农村社区和旧住宅小区物业。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界定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基础,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要加大对旧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的改造力度,逐步解决旧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改造后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和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护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也可以采取“栋楼管理”模式,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
(八)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5万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排屋、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社区和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可根据多数业主的意愿,确定管理服务项目,测算服务成本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
>合同,并在小区内公布实施。
四、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运作
(九)规范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新建的物业项目,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期间,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的物业管理方案,预留前期物业管理保证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提升业主自治管理能力。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充分履行义务、承担职责。市建设局和镇(街道)要按照行政引导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把好程序关和人选关,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推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加强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学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管理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指导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完善小区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物业服务暂由社区直接组织管理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沟通联系和宣传教育,听取业主意见,尊重业主意愿,引导和促进业主积极参与管理。
(十一)规范物业相关合同管理工作。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二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履行规约。四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
(十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z6尊龙app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等物业信息在物业收费处公开。积极化解收费矛盾,要认真分析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收费难、纠纷多”的各种具体原因,研究落实破解难题的有效措施。因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或物业服务质量引起的矛盾纠纷,规划、建设和镇(街道)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对拒缴、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催缴。发挥公务人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费抄告制度,要把干部职工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和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作为机关作风建设与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健全各级党政组织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十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维护、环境保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建立物业服务标准化体系,明确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标准。完善财务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物业费等收支情况。强化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全面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健全物业服务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实施业主满意度测评。完善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要监督其依法移交物管用房、剩余经费和相关资料,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审计工作,加强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管,积极推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激励机制,依据国家、省、市优秀住宅小区的创优标准,评选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管理小区、优秀业主委员会。年终对工作突出、管理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和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优秀业主委员会。
(十四)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建设、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措施,明确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等程序规范,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
管责任。要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按规定交存到位,专款专用。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物业50元/平方米,带电梯的多层、高层及与高层主体结构相连的物业100元/平方米,排屋、别墅75元/平方米。对部分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相应的物业保修责任,并负责处理在开发建设和销售环节中造成的遗留问题。市建设局和镇(街道)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矛盾纠纷。
五、部门联动,形成物业管理工作合力
(十五)明确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市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日常检查、指导及考评;指导和培训各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发改委: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办法,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规划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工商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个人和企业的营业执照核发,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局:负责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安全防范等工作。公安局派出所: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局:负责对房屋群租行为的认定工作。消防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对各小区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工作。
(十六)实施物业管理联合执法。建立镇(街道)物业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由镇(街道)牵头,公安、工商、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联合执法队伍,明确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建立物业管理违法行为信息报送和结果反馈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七)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建立以市建设局、镇(街道)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强化物业纠纷诉前调解,成立由市法院、司法局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市建设局共同组成的诉前联合调解小组,负责全市涉诉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调解。建立物业纠纷诉讼快速处理机制,对调解未果的物业纠纷,实行快审快结快执。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13日
篇3:武汉市江汉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岸政办〔20**〕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武汉市物业条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委、区政府开展“电视问政”整改承诺、“三方联动”机制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和强烈愿望,更是各级有关部门及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建设和谐社区、创建文明、卫生、环保模范城市,实施社会再就业、改善城市环境面貌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区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甚至出现“弃盘”的情况,给街道和社区造成很大的压力,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广大业主对规范物业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深入物业管理小区履职,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加快建立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加快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企业服务、业主自治、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广大业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区房管局作为我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做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考评中,维护好小区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工作;负责对物业使用保安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协调处理治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有关工作;加强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管理,加强对印章非法使用及业委会不移交保管资料行为的打击;负责对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行为的查处;指导物业企业制定小区安全行车路线,规范小区内临时车位的划定;加强对开放式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的处罚,配合住宅小区治理车辆乱停乱放。
区消防大队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机制,指导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社区建设,推进标准化社区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老旧住宅区的管网、道路、绿化和房屋本体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整治改造资金的筹措;“电视问政”整改承诺、“三方联动”机制的资金保障。
江岸规土分局负责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中,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进行审查;对查处违法建设提供认定违法建设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按照职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技术核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配合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变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配合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噪音、油烟等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环保方面的矛盾纠纷。
区建设局负责查处违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与违规装饰装修有关的投诉。
区城管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改造的,未经批准或未按
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控制和查处;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环卫行业管理标准,做好清扫保洁、垃圾的分类收运和转运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区工商局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场地证明;严肃查处物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改商、无照经营的行为。
区食药监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查处餐饮的卫生经营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并定期对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质量的检测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我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落实和完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适时对未达到政府指导价格的物业小区进行调价;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工作中因收费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区法制办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行政的法规依据进行清理。
区地税局负责配合市税务部门对物业企业税收范围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适时调整物业企业经营中代收代缴非经营的税收范围。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司法程序等途径解决。
区信访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访投诉进行分类处理,做到物业投诉各负其责;对涉法涉讼的信访案件告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创建宣传投入,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的文明创建意识培养。
区卫计委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卫生城市创建宣传投入,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的卫生创建意识培养。
各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三方联动”的建设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监管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投标承诺和服务合同的事宜,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大会确定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为业主及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合同外的有偿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社会、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区房管局将各部门日常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以业主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适时开展评优活动。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对各部门认定管理水平差、收费不规范、业主满意率低、社会形象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解聘;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小区,物业企业按照规定退场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及时选聘新的物业企业进入。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应和区房管局积极组织成立,因客观原因未能成立的,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应及时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及其其他费用。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能成立,社区居委会未能选聘到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推选代表向社区居委会申请自治,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清洁卫生、安全方面的管理,相关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平摊。
积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服务企业,做响物业服务企业品牌。对在我区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明星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下岗失业人员使用,大力促进市民就业,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示范住宅小区的管理经验,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
四、加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力度。
凡符合条件的小区,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督促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申报,区建设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区房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区委组织部建立“三方联动”机制,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规范操作,并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辞职)期间,在过渡期内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
五、落实好“电视问政”整改承诺。
依法清理整顿,回应居民诉求。按照边调查、边清理、边整改的思路,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应深入到全区物业小区,依法对目前居民反映较多的小区内物业服务不规范、侵
占公共资源、车辆乱停放、治安有待加强、违法建设、违法毁绿、养鸡种菜、油烟扰民、胶囊房、住改商等问题按各自职责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 形成管理网络,建立多级管控。建立区直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纵向监管体系。在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综合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横向配合支持机制和工作转办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一方面处置物业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依法规范、依规处理。
健全监管机制,打造管理平台。落实物业企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分级标准,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测评结果按年度公布,打造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完善运用信息管理体系。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区房管局设立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对接全市物业服务投诉信箱,同时链接市长、区长专线(热线)、市、区行风连线、治庸问责投诉热线和网格化系统,受理物业服务投诉举报;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专人受理物业服务投诉,并督促物业企业积极整改,妥善解决;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处置相关物业服务投诉,解决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转办的群众投诉问题。通过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居民满意度。
六、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江岸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好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设在区房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物管企业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到位。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是商品消费的观念,引导其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为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构造和谐物业、宜居江岸、幸福武汉而努力。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8日
篇4:湘西关于加强城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法【20**】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州城镇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相关人合法权益,建设宜居湘西,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262号省长令)和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服务、业主自治”原则,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小区物业管理资源,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和整体功能。力争到20**年,实现全州市区和县城镇建成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居民小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住宅环境舒适安全,基本实现宜居目标;到20**年,全州建制镇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商品住宅小区。以专业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全面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厂矿企业工作场所及大院内混居居民小区,采取物业服务企业或单位自行管理方式进行物业管理,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型。
(三)城镇居民私房较多的老城区、居民自建房和未形成院落(小区)的单项开发房屋,由社区或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通过加大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过渡。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州住建局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全州物业管理政策、办法,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抓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放管理,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行为,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受理居民投诉,统筹协调矛盾纠纷,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管理和使用好住房维修资金。
(二)州民政局负责将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工作目标管理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督促社区居委会落实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做好便民利民服务。
(三)州同建同治办公室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同建同治考核内容。州直发改、人社、公安、消防、环保、财政、工商、规划、质监、物价、教育、卫生、审计、司法、地税、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物业管理工作。
(四)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城镇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全州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出台城镇物业管理政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成长;强化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以社区为主的物业管理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矛盾调解等长效机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建制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考评,加大城镇物业管理基础设施投入,完善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安居、宜居目标。
(五)县市区住建(房产)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省、州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草拟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办法,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专项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指导、监督成立业主委员会,严格实行业主委员会备案制。
(六)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调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对辖区内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七)社区居委会负责加强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物业管理,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监督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院落自管物业工作。
(八)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认真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相关工作,加强业主入住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做好管理区
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发现并劝阻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城市管理和涉及公共安全有关规定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城镇管理和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建制(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化解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城镇物业管理工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排专人专抓和专项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分工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业主正确认识和对待物业管理,提高自治意识,及时缴纳服务费用,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县市区、建制镇(街道)、社区、专业物业公司四级考核机制,落实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建制镇(街道)、建制镇和(街道)对社区目标责任,对辖区居住区管理混乱、环境秩序差、群众投诉多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结合培训目标,制定物业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加强物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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