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全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是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违法用地、乱占耕地、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国土资源执法形势仍十分严峻。为全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土资源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最重要的前沿阵地。加强国土资源执法,依法惩戒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打击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秩序,有利于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全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过去那种明目张胆、肆无忌惮违法占用、处置土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局面得到遏制;公然违反规划、大规模违法征占土地的现象明显减少;经过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的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难度很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基层领导为了局部和眼前利益,巧立名目,违法批占土地,一些村民和干部非法买卖、出租集体土地,牟取暴利,*数量逐年增加。一些地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超层越界开采、掠夺性开采等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现象仍时有发生。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对此要有高度认识,必须创新国土资源执法机制,扭转过去执法的被动局面,将国土资源执法纳入效能监察范围。衡量各县、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成效,就是要看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问题;是否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并使之有效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否依法维护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是否维护了正常的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是否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二、加强领导,创新国土资源执法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国土资源执法新路子,努力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由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防范、事中监督转变;由重经济处罚,向更加重视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转变;由重个案查处,向更加重视违法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的转变。市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为加强全市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建立国土资源督查制度。市政府建立了国土资源督查制度,聘任了国土资源督察专员和督察员,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情况;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向市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提出督查报告,对县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经领导组同意后下发县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县区要大力支持市督察专员和督察员的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国土资源督查制度,使全市国土资源督查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案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相互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凡玩忽职守,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制止、不查处、不移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中依法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查处。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要实行严格督办问责制度。(来自:www.pmceo.com)公安机关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要限期立案查处,及时结案。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行制止和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积极受理并限期执行,及时结案。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立案严肃查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基层执法监察网络。重点是建立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网络,通过专门机构与群众结合的形式,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的目标。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正面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提高全社会保护国土资源的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
三、加大对国土资源执法的支持力度,保障执法工作全面到位
国土资源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执法监察是履行这一职能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解决执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等问题,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执法能力和水平,尽快实现国土资源执法从被动向主动的根本性转变。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作用。要加大对国土资源基础业务建设的专项投入,在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 务、“金土工程”建设中,将正在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特别是各种适用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有效地应用到国土资源执法中来,使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县区政府要克服畏难情绪,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认真执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查出的案件和新发生的案件进行处理。对非法采矿和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严惩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3号)进行严肃处理。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国土资源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的长效机制,确保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八年三月十一
篇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
【颁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29
【实施日期】20**.10.01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当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篇3:自贡市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14)
自贡市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自规建住发〔20**〕62号
各区、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高新分局,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214号)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杨敬华担任,检查组成员由市局安监科、勘设科、住保科、建管科、审批服务科、执法支队、市质安站等相关科室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专家等组成。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全市的在建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为主。
检查内容: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214号)中的检查内容为主。
三、检查时间安排
5月8日前,各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机构按照此次检查的内容开展自查,并按照自查的情况进行整改落实,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5月9日~5月18日,我局检查组对全市所有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5月20日前,荣县、富顺县将检查总结和辖区内的在建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工程一览表报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将自查工程项目情况及在建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情况一览表汇总交省质安总站。
四、其他要求
各区、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并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专项督办,并严格查处。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214号)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年4月30日
篇4: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014年)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年10月31日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综合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综合执法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辖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行政管理区域面积、实际人口数量、综合执法职权范围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评。
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和市综合执法部门派驻市辖功能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接受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评。
县级综合执法部门派驻镇、街道的机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派驻机构的人员保障和执法保障。
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派驻分支机构,负责该特定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第六条 建设、环保、工商、国土资源、农经、水利、公安、安监、人防和发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积极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一)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渔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渔政和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民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可以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除前款规定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继续行使。
第九条 划转或调整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具体事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对外公布。
第十条 职能划转后,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指导、检查、监督县级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县级综合执法部门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三)负责办理全市重大、复杂案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综合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执法活动;
(四)加强全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制定。
县级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市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综合执法部门对行政区域接壤地区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管辖,也可以提请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县级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县级综合执法部门共同查处。
县级综合执法部门在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法治理念和思想政治教育,完善执法规范,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基层综合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整洁、完整、有序。
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的具体标准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协管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综合执法,具体承担综合执法中的事务性工作。
协管员等聘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协作执法,并严禁以执法人员名义进行执法。
协管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机构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县(市、区)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信息化执法装备的保障,确保综合执法工
作的开展。
基层执法机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标准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z6尊龙app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
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可作为参考。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负责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对于移送的案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抄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抄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依法从事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综合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综合执法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时抄送给综合执法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划转职能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机制。
第二十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
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职能划转或调整的事项制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对涉及综合执法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咨询由首问单位受理,并负责办理。涉及行政处罚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阻碍执法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综合执法部门内部的考核和监督办法,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综合执法活动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日颁布的《嘉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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