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楼顶锻练坠楼身亡物业担责30%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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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 记者 晨迪) 市民林先生喜欢晨练,20**年1月14日他在自家居住的房屋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不慎从楼顶上摔下死亡。事后,林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子女认为由于房屋修建公司在屋顶防护设施上的重大缺陷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造成了这个悲剧,于是将这两家单位起诉至锦江法院,要求承担责任。昨日,锦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承担30%责任。

锻炼坠楼身亡

修建方和物业成被告

林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子女表示,20**年1月14日早上6时许,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从楼顶摔下来当场死亡。

经过现场查看,他们发现林先生锻炼的楼顶外围防护栏高度不到膝盖,这个高度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关于“上人屋面”防护栏杆的相应要求。他们认为,这个重大缺陷是由于房屋修建公司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及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行为造成的。两公司应对林先生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房屋修建公司辩称,该房屋是由设计所设计,且具体施工单位也不是他们,根据验收,该房屋的确是质检合格的优良工程。更为重要的是,该房屋的楼顶原本设计是不上人屋面。

物业公司辩称,林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楼顶本身就不是锻炼身体的地方,死者林先生对此有重大过错,因此他们不该承担责任。

不制止不设警示标志

物业有次要责任

据悉,林先生锻炼身体的楼顶有一门洞,无门,楼梯、楼顶均没有警示标志。楼顶上挂有衣物、还种有花、草、菜及堆放杂物等,防护墙高度约41厘米。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家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楼顶屋面是上人屋面和设计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要求房屋修建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林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但林先生没有预见这一行为存在的危险,自身有重大过错,其过错对其死亡起主要作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业主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却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必要注意义务,增加了林先生从楼顶上摔下的可能性,对林先生的死亡起次要作用。物业公司应当对林先生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过错大小,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酌情确定为30%。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林先生家人75973.37元损失

篇2:物业禁止安装防盗网小童坠楼身亡讨说法


家长以物业公司禁装防盗网致祸为由告上法庭,获赔2.7万元。

案情提要:

一名4岁的男孩在自家没装防盗网的阳台上玩耍时,因攀爬阳台护栏不慎坠楼身亡。事件发生后,孩子的父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禁装阳台防盗网,使家中阳台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孩子的死亡,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约30万元。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孩子家长2.7万余元。

事件:

没装防盗网小童坠楼亡20**年7月,许先生、武女士夫妇购买了宝安区西乡某小区一住房,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规定:除一楼外,其它所有阳台、窗户禁止安装外置防盗网。20**年8月,物业管理公司又发布补充规定称:业主可自愿在阳台上安装管理处指定图样的内置安装推拉折叠式防盗门,但阳台外沿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封闭,房间和窗户可按管理处的规定安装防盗网。

20**年10月,许先生夫妇入住该住房,因管理处的上述规定,他们在主阳台上没有安装防盗网。去年2月15日上午11时,武女士带4岁多的儿子学钢琴回家后,她让儿子进房间换衣服,自己在厨房里洗碗。哪知道一不留神,孩子就攀爬上阳台护栏,并从阳台坠落,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一审:禁装防盗网是祸因

痛失爱子的许先生夫妇认为,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禁止安装阳台防盗网的规定,使家中阳台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最终导致他们的儿子从阳台上摔下去死亡。他们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约30万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网,但没有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致使许先生家的阳台在客观上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尤其是对一个4岁的小孩来说危险性更大,因此其禁止安装防盗网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许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当儿子在阳台上玩耍时未在身边看管,也有一定过错。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许先生夫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宣判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家长负主要责任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为使小区整体美观及达到消防要求,对各业主装修工程防盗网部分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但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具体规定忽略了安全隐患因素,因此该公司应该对许先生夫妇之子死亡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武女士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已经将儿子接回家中,但在自己家里没有对幼子尽到高度注意的监护和保护义务,导致孩子攀爬家中阳台护栏坠落身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按责任比例,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30%。遂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许先生夫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说法:物业管理安全第一

此案发生后,该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下达文件允许业主在阳台安装统一规格的隐形或内置式防盗网。

相关律师认为,目前深圳一些小区为了美观或管理方便而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网,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住宅不能安装防盗网,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保障业主安全的前提下对小区进行管理,不能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留下安全隐患,以避免此类悲剧再发生。

庭审焦点:防盗网没装是祸因?

禁止安装防盗网和孩子坠楼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成为二审时双方争论的焦点。

许先生夫妇认为:无论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无禁止住宅区居民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的规定。如果安装了防盗网,那么孩子无论如何也不会从阳台上摔下去。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许先生夫妇在装修的时候,并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在阳

篇3:该起坠楼事件责任谁承担?


【专案简介】

98年8月,某小区业主林某的幼儿在上楼时因玩耍不慎,导致身体重心失控,倾倒后撞到位于楼梯口未安装栅栏的落地窗上,在撞碎了其中一块原来就有裂痕的仅厚3毫米的玻璃后,坠楼致伤。林某事后向开发商索赔。

【分析解答】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款规定: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99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在发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对幼儿的坠楼致伤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幼儿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也应对坠楼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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