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2008年)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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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文〔20**〕26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和供应工作,特制定如下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企业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的原则,对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和土地处置。“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分为两种:

  (一)净地公开交易

  由区(县)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先行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或者拆迁完成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对拆迁土地进行协议收储,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参与拆迁的企业必须参与土地交易,若其竞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二)毛地公开交易

  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及完成时限作为土地交易条件,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主要环节

  (一)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

  “城中村”改造范围应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来合理划定。具体范围由各区(县)政府提出,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二)对“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专项调查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拟改造片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中,对于改造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要进行调查勘测(来自:www.pmceo.com),主要包括: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含年限)的范围、面积、位置、用途(用途如村民住房用地、市场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等情况,需附图说明。同时,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三)编制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报批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五)土地征收和收回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1.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

  由区(县)政府根据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开展勘测定界及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件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报件资料转呈省政府审批,并将报件资料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需提交以下文件:

  --文字资料:

  (1)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开展征地程序的报告;

  (3)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

  (4)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征收土地方案);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勘测定界图);

  (7)规划条件(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

  (8)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或

  征收土地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

  (9)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10)征地听证相关材料(告知书、回执、听证会议纪要等)。

  --图件资料:

  (1)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分幅图);

  (2)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标注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规划图(须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2.城中村改造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

  由用地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并报交需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国土分局对国有土地权属实地核实;区(县)政府出具收回的意见;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若原用地单位不申请注销登记,需登报公告注销登记结果);按初始登记对区(县)政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企业改制或破产批文等);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完善前期土地公开交易前期工作

  土地公开交易前,区政府需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备齐以下土地公开交易必备的报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托书;

  2.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以及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

  3.经批准的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4.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5.道路红线图及其电子文件;

  6.宗地图(1∶500或1∶1000)及测绘成果表;

  7.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8.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9.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提供土地储备方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申请土地储备的报告及市政府的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等)。

  (七)实施土地公开交易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供地政策适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改造片区土地公开交易,或者由各区(县)政府直接将净地交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三、建立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机制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市政府列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对城中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拆迁,对拆迁后的土地依法征收、收回,并实施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建设,达到净地(产权清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包括以下内容:编制并报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市、区(县)联动,完成对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报批工作;完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完成配套功能(市政道路,公共设施,景观工程等)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至土地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其他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区(县)政府可以邀请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研究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采取招标等市场运作方式(来自:www.pmceo.com)、公开选择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筹措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费;规划设计、土地调查及测绘费、房屋地籍调查等费用;贷款利息;土地提供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不可预见费以及财务成本和区(县)政府核准的相关税费支出;按照规划实施的市政功能配套项目建设费用。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认定由各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认定。

  (五)“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应达到以下条件: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权源清楚,权属无争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地上附着物、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报件资料及相关资料齐全;一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整;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附有相关政府验收证明;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费用支付无争议;提供区政府认定的一级开发的总成本。

  (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市财政局设立“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资金专户,由领导小组负责资金调度,市财政局负

  责对“城中村”改造出让土地收入进行统筹管理,凡涉及“城中村”土地出让的收入一律进入该资金专户进行预决算和成本资金拨付。

  附件:1.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流程图

  2.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办理程序图

篇2: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89)

  贵阳市税务局

  (19*5月3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年平方米税额为五角至五元,具体按照《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执行。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使用应纳土地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各楼层属于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积与共有土地面积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应负担全部应纳税款的50%;第一层和第二层用于生产经营的,先按第一层负担40%、

  第二层负担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摊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的;

  (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六)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

  (十)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由财政部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均只限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对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将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纳税人在本办法公布15日内,应持土地管理机关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尚未发给《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待土地管理机关发给《土地使用证》后,再行结算。

篇3: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

  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先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经土地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作为计税依据,待土地管理机关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一)贵阳市五角至五元;

  (二)六盘水市、遵义市四角至四元;

  (三)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市三角至三元;

  (四)其他各县(特区、区),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核定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和地区行署税务局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执行。

  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之时起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第九条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土地管理机关的证书,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办理纳税手续。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土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证明,在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9*4月24日

篇4: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06暂行)

  琼人劳保专[20**]79号

  二00六年八月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来自:www.pmceo.com),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主持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主持开展重大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二) 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大、中型土地

  资源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

  2、解决两项以上行业技术难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生产大纲编写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

  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着、合着、译着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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