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垃圾收集点布置(上)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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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垃圾收集点布置(上)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等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单元及道路情况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容器设置数量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7-2012)。科学、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采用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设置间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满足居民和保洁人员倾倒垃圾需求,减少垃圾收集、运输环节,做到垃圾不落地、不暴露,无污水,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同时提高卫生环境质量。

  垃圾容器和收集设施布置

  收集容器应操作方便、坚固耐用、外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造价便宜,便于机械化清运。垃圾袋适用于人工收运,但收运过程易损坏,容易造成垃圾的撒、漏、丢问题。目前的收集条件,垃圾桶(箱)更适用于收运,特别是定制的铁皮垃圾桶由于与后装式垃圾车配套,更易于操作。 收集容器的选择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需考虑居民、社会和环境等因素。由于垃圾桶一般设置在固定地点,供收集一个地段的垃圾,然后由专用车进行收集。在确定其放置位置时应注意。

  (1)果皮箱

  (a)果皮箱是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随手丢弃零星废物的容器,要求美观、耐用、防雨、阻燃,无残缺破损掉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便于清洁维护。在可吸烟的区域设置的果皮箱应附设烟灰缸。

  (b)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果皮箱的间隔最低要求为:一类区道路50 米,二类区道路100米,三类区道路120 米。其中公共交通上落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人行天桥隧道,以及公共场所和社会停车场出入口附近应单独设置果皮箱。

  (c)公园、绿地、广场范围内根据人流量大小配置果皮箱。

  (d)至少一半以上的果皮箱为分类收集果皮箱。分类果皮箱的颜色和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的要求。

  (2)垃圾桶

  (a)垃圾桶是收集家庭、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容器,要求美观耐用,便于清洁,盖板、脚轮完备,封闭性好,无残缺破损掉漆,同一服务区域的垃圾桶规格应统一,与垃圾收运车辆、垃圾压缩设备相配套,便于统装统运。

  (b)住宅区巷口、住宅楼出入口应设置垃圾桶,方便居民投入袋装垃圾;工商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机构应在本单位红线内自设垃圾桶,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垃圾的区域应设置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桶的颜色和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的要求。

  (c)垃圾桶定点设置的位置应不影响观瞻。定点设置的垃圾桶数量根据定点服务范围垃圾量确定,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各时段垃圾桶满载率不得高于80%,并保持合盖。

  (d)沿街工商业等机构不得将垃圾投放于道路两侧的果皮箱内,不得将垃圾裸露堆放或将垃圾桶摆放在市政道路边。

  (3)垃圾装运点

  (a)垃圾量较大的机构和中小型封闭管理的应在本单位或内设立垃圾装运点,按照与环卫服务机构约定的时间将垃圾桶集合至装运点形成垃圾桶组,由环卫服务机构清运。

  (b)社区(村)应在住宅区附近设置垃圾桶组装运点,由环卫服务机构定时将附近垃圾桶集合形成垃圾桶组,统一清运。

  (c)垃圾装运点的位置不得影响观瞻和居民生活,不得妨碍交通;地面必须硬底化,并有给排水装置方便场地清洗;场地应当开阔,方便装运;垃圾桶应保持合盖并摆放整齐。

  收集点的规划与设置时建议遵循的原则

  1、提前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

  首先应从规划入手解决垃圾收集点的问题,应提前规划,确定位置、固定位置,位置应有标识。根据垃圾收集方式、垃圾收集量来确定容器种类、数量等。在一些居住,楼房销售前应明确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居民入住前收集容器要摆放到位。

  2、方便投放、方便清运的原则

  垃圾收集点在兼顾方便居民垃圾投放的同时,还要与所在区域垃圾收运系统相匹配,便于环卫部门清运作业;一般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米;有条件的垃圾收集点可设置污水排放或收集的设施。

  3、设置有序(分类有序)、美观环保的原则

  根据收集垃圾的不同,垃圾桶的容量要尽量大,以减少垃圾桶的摆放数量。垃圾桶摆放,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点,容器的颜色和标志应符合绿化、美化。

  4、此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2)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4)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5)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6)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子识别的标志。

  7)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8)道路沿线建设时,应建在交通便利、相对隐蔽且地势利于排水处,既能停靠大型运输车,又便于装载车辆操作,同时不靠近国省道、县乡道路等重要路段及重要节点。

  9)垃圾收集点的建设要注意垃圾池及周围面积;选址要注意排水,地势不能低于主路面。

  10)选址应注意避开有争议的地段。

  11)尽量选用大容量的收集容。

  12)考虑风向的影响。

  垃圾收集点的规划与设置方法

  1、垃圾收集点的分类

  根据性质不同,可对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不同的分类。如:

  根据收集对象不同,可分为:普通生活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等;

  根据是否分类,可分为混合垃圾收集点与分类垃圾收集点;

  根据设置型式,可分为地埋型、遮盖型、围挡型、港湾型、普通型;

  根据使用时效,可分为固定收集点和临时收集点;

  根据是否封闭,可分为封闭式、半封闭式、敞开式等等。

  2、垃圾收集点位置的确定

  1)收集点的设置应征得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要方便居民投放垃圾、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3)要便于容器的移动和放置,方便机械化收运作业。

  4)应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周围适当设置绿化或遮挡措施,有效降低视觉、嗅觉污染。

  5)收集点所在地面应平整,并进行硬化。

  3、垃圾桶数量的确定

  收集容器应抗腐蚀、坚固耐用,并应具有防雨功能。

  塑料垃圾桶应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 要求,铁质垃圾箱应符合《铁质废物箱技术条件》cj/t5026要求。

  分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垃圾桶。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收集点数量可少,一般生活垃圾每个收集点宜设2-10个垃圾桶。

  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垃圾桶数量可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附录a中公式计算获得,首先计算收集范围内垃圾的重量和体积,然后计算垃圾桶数量。

  垃圾收集点标线、标识

  垃圾收集点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洗的标识、标线,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及分类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要求。

  标线、标识应保持清洗、整洁、便于识别。

  垃圾收集点的管理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集点、收集容器的设置、管理、维护纳入考核范围,并制订作业规范。

  垃圾收集点的管理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细化管理内容、严格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责任。

  管理内容包括:周边环境的整洁、容器的完整、清洁、绿化管理等。

  管理流程包括:每天收集过程对环境的清洁;定时对容器进行清洁,以及每天的巡视,容器位置的调换、雨天的管理等。管理责任要定人、定责。及时修复或更换破损的容器。严禁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及其周围焚烧杂物、向收集容器内倾倒粪便污水、投放未完全熄灭的物质(如未燃尽炉灰、烟头等)等行为。

  垃圾的投放时间有一定的规律,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垃圾的定时收集,减少垃圾桶的摆放时间和垃圾在垃圾桶内的停留时间。

  采用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能做到减少垃圾收集运输的环节、节省资源、减少污染途径。

篇2:社区垃圾收集点布置(上)

  社区垃圾收集点布置(上)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等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单元及道路情况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容器设置数量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7-2012)。科学、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采用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设置间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满足居民和保洁人员倾倒垃圾需求,减少垃圾收集、运输环节,做到垃圾不落地、不暴露,无污水,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同时提高卫生环境质量。

  垃圾容器和收集设施布置

  收集容器应操作方便、坚固耐用、外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造价便宜,便于机械化清运。垃圾袋适用于人工收运,但收运过程易损坏,容易造成垃圾的撒、漏、丢问题。目前的收集条件,垃圾桶(箱)更适用于收运,特别是定制的铁皮垃圾桶由于与后装式垃圾车配套,更易于操作。 收集容器的选择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需考虑居民、社会和环境等因素。由于垃圾桶一般设置在固定地点,供收集一个地段的垃圾,然后由专用车进行收集。在确定其放置位置时应注意。

  (1)果皮箱

  (a)果皮箱是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随手丢弃零星废物的容器,要求美观、耐用、防雨、阻燃,无残缺破损掉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便于清洁维护。在可吸烟的区域设置的果皮箱应附设烟灰缸。

  (b)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果皮箱的间隔最低要求为:一类区道路50 米,二类区道路100米,三类区道路120 米。其中公共交通上落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人行天桥隧道,以及公共场所和社会停车场出入口附近应单独设置果皮箱。

  (c)公园、绿地、广场范围内根据人流量大小配置果皮箱。

  (d)至少一半以上的果皮箱为分类收集果皮箱。分类果皮箱的颜色和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的要求。

  (2)垃圾桶

  (a)垃圾桶是收集家庭、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容器,要求美观耐用,便于清洁,盖板、脚轮完备,封闭性好,无残缺破损掉漆,同一服务区域的垃圾桶规格应统一,与垃圾收运车辆、垃圾压缩设备相配套,便于统装统运。

  (b)住宅区巷口、住宅楼出入口应设置垃圾桶,方便居民投入袋装垃圾;工商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机构应在本单位红线内自设垃圾桶,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垃圾的区域应设置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桶的颜色和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的要求。

  (c)垃圾桶定点设置的位置应不影响观瞻。定点设置的垃圾桶数量根据定点服务范围垃圾量确定,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各时段垃圾桶满载率不得高于80%,并保持合盖。

  (d)沿街工商业等机构不得将垃圾投放于道路两侧的果皮箱内,不得将垃圾裸露堆放或将垃圾桶摆放在市政道路边。

  (3)垃圾装运点

  (a)垃圾量较大的机构和中小型封闭管理的应在本单位或内设立垃圾装运点,按照与环卫服务机构约定的时间将垃圾桶集合至装运点形成垃圾桶组,由环卫服务机构清运。

  (b)社区(村)应在住宅区附近设置垃圾桶组装运点,由环卫服务机构定时将附近垃圾桶集合形成垃圾桶组,统一清运。

  (c)垃圾装运点的位置不得影响观瞻和居民生活,不得妨碍交通;地面必须硬底化,并有给排水装置方便场地清洗;场地应当开阔,方便装运;垃圾桶应保持合盖并摆放整齐。

  收集点的规划与设置时建议遵循的原则

  1、提前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

  首先应从规划入手解决垃圾收集点的问题,应提前规划,确定位置、固定位置,位置应有标识。根据垃圾收集方式、垃圾收集量来确定容器种类、数量等。在一些居住,楼房销售前应明确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居民入住前收集容器要摆放到位。

  2、方便投放、方便清运的原则

  垃圾收集点在兼顾方便居民垃圾投放的同时,还要与所在区域垃圾收运系统相匹配,便于环卫部门清运作业;一般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米;有条件的垃圾收集点可设置污水排放或收集的设施。

  3、设置有序(分类有序)、美观环保的原则

  根据收集垃圾的不同,垃圾桶的容量要尽量大,以减少垃圾桶的摆放数量。垃圾桶摆放,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点,容器的颜色和标志应符合绿化、美化。

  4、此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2)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4)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5)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6)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子识别的标志。

  7)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8)道路沿线建设时,应建在交通便利、相对隐蔽且地势利于排水处,既能停靠大型运输车,又便于装载车辆操作,同时不靠近国省道、县乡道路等重要路段及重要节点。

  9)垃圾收集点的建设要注意垃圾池及周围面积;选址要注意排水,地势不能低于主路面。

  10)选址应注意避开有争议的地段。

  11)尽量选用大容量的收集容。

  12)考虑风向的影响。

  垃圾收集点的规划与设置方法

  1、垃圾收集点的分类

  根据性质不同,可对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不同的分类。如:

  根据收集对象不同,可分为:普通生活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等;

  根据是否分类,可分为混合垃圾收集点与分类垃圾收集点;

  根据设置型式,可分为地埋型、遮盖型、围挡型、港湾型、普通型;

  根据使用时效,可分为固定收集点和临时收集点;

  根据是否封闭,可分为封闭式、半封闭式、敞开式等等。

  2、垃圾收集点位置的确定

  1)收集点的设置应征得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要方便居民投放垃圾、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3)要便于容器的移动和放置,方便机械化收运作业。

  4)应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周围适当设置绿化或遮挡措施,有效降低视觉、嗅觉污染。

  5)收集点所在地面应平整,并进行硬化。

  3、垃圾桶数量的确定

  收集容器应抗腐蚀、坚固耐用,并应具有防雨功能。

  塑料垃圾桶应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 要求,铁质垃圾箱应符合《铁质废物箱技术条件》cj/t5026要求。

  分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垃圾桶。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收集点数量可少,一般生活垃圾每个收集点宜设2-10个垃圾桶。

  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垃圾桶数量可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附录a中公式计算获得,首先计算收集范围内垃圾的重量和体积,然后计算垃圾桶数量。

  垃圾收集点标线、标识

  垃圾收集点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洗的标识、标线,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及分类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要求。

  标线、标识应保持清洗、整洁、便于识别。

  垃圾收集点的管理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集点、收集容器的设置、管理、维护纳入考核范围,并制订作业规范。

  垃圾收集点的管理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细化管理内容、严格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责任。

  管理内容包括:周边环境的整洁、容器的完整、清洁、绿化管理等。

  管理流程包括:每天收集过程对环境的清洁;定时对容器进行清洁,以及每天的巡视,容器位置的调换、雨天的管理等。管理责任要定人、定责。及时修复或更换破损的容器。严禁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及其周围焚烧杂物、向收集容器内倾倒粪便污水、投放未完全熄灭的物质(如未燃尽炉灰、烟头等)等行为。

  垃圾的投放时间有一定的规律,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垃圾的定时收集,减少垃圾桶的摆放时间和垃圾在垃圾桶内的停留时间。

  采用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能做到减少垃圾收集运输的环节、节省资源、减少污染途径。

篇3: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2019暂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京管发〔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积存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3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此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年1月11日

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3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7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垃圾强制分类处置

  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实施大类分流,其中:

  (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进入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置为辅,禁止进入临时性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二)拆除垃圾。以现场资源化处置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可暂时存放。除东城区、西城区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处置,确需跨区处置的,应取得处置地点区政府同意。

  (三)施工垃圾。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房山区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优先进入本区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进入本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他区施工垃圾按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可选择进入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装修垃圾。朝阳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试点利用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或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协同处置装修垃圾,其他区装修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到指定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暂时存放。

二、加快积存拆除垃圾清理

  (一)规范设置拆除垃圾暂时存放点位。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位,并满足相关部门要求,具体设置标准满足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见附件)。暂时存放场应由资源化处置企业负责管理运行,并告知所在地街乡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委、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区生态环境局,暂时存放场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加快推进积存拆除垃圾清理工作。20**年8月底前,各区积存的拆除垃圾能够在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应全部处置完毕,实现场平地净;确实无法在现场完成处置的,应统一清理至暂时存放点位。

  (三)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暂时存放场应做好扬尘控制,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应做好路面硬化,其中场区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的,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应对非作业的面进行覆盖或喷洒抑尘剂;运输车辆应符合标准,并做到密闭;严禁接收餐厨垃圾、再生资源、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因历史原因在处置场内遗留的其他固体废弃物须限期清理。

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

  (一)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7号),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再生产品,其中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市级工程,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10%。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落实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关于推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通知》(京疏整促办〔20**〕1号),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增加的投资,根据既定的项目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完成审批且根据实际情况具备调整优化设计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支持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合理调整优化设计方案,完成项目设计变更,并对相关批复予以调整,增加的投资按照项目既定的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并在项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予以支持和指导。

  (三)各区参照市级要求,提出本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要求。资源化处置企业结合所在地区工程情况,生产本地区需求量大的产品,保障产品质量,且产品定价符合市场规律。

四、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附件

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一、暂时存放场可选择临时用地,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

  二、暂时存放场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等,如设置在废弃矿坑及其他低洼地点,应具有地基处理。

  三、暂时存放场堆放区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或雨水收集池,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收集的雨水可用于车辆冲洗或场地喷淋使用。

  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如超过3米,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如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五、暂时存放场应合理设置进出口,进出口有车轮冲洗设施、计量设施和监控设备。

  六、暂时存放场可根据预期后端处理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七、暂时存放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洒水及雾炮机等作业和降尘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八、暂时存放场应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要求。

  九、做好场区道路硬化,其中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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