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黄政发〔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整体提高,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工作在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渐突出。物业管理工作涵盖了从居民区到工业、商业、学校、医院、公益事业等各类物业项目管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城市房地产的保值增值,使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品位,不断改善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落实***、践行群众路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以改善环境、营造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城市为目标,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扩大物业服务覆盖面,及时化解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理顺体制,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区物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的工作体制,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物业工作负总责。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承担管理协调指导职能,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物业企业开展规范服务并对评先树优工作进行初审;建立健全信访投诉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换届和日常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和对物业服务公司退出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负责物管小区日常管理监督,落实小区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的初审;协助公安、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管理等。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订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物业小区的综合验收,监督物业的交接及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签订;负责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组织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负责落实各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公安部门加大安全防范和管理力度,规范居民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秩序,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消防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培训等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牵头依法处理小区内及周边的噪声、油烟、废气超标等扰民行为。工商部门严格经营管理,对利用住宅或车棚(库)作经营(办公)场所(凡业主委员会未出具住改商证明的),原则上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严格查处小区内不需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活动。质监部门负责电梯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电梯保养维护,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治理小区内违章搭建、非法设置户外广告、毁坏绿化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等违法行为。环卫部门负责监督、参与小区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工作,并监督环卫设施日常维护,负责生活垃圾的
清运。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物业小区管理。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收缴物业服务费用;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社区居委会调解处理,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强化措施,推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落实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无偿配置、提供符合使用基本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最低不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应设置在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区规划部门要在规划审批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二)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按规定程序招聘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物业管理的内容写入购房合同。凡物业管理用房未按规定配足、公共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缴纳、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不得综合验收。
(三)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四)规范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和移交。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物业管理机构共同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物业小区竣工验收、移交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物业竣工验收、移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善、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要依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健全物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参与监督管理的实施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社区居委会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体系,落实奖惩措施;完善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应提前两个月向业主公示,同时监督其依法移交物管用房、剩余经费和相关资料,并做好备案登记。
(六)提升业主自治能力。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维护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充分履行义务、承担职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基层党组织作用。要把好业主委员会程序关和人选关,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可通过选举加入所属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综合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能力。要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指导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完善小区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房性质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不得违章搭建、私开门窗。不得侵占、损坏楼道、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
(七)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物业管理有关文件,分解目标任务,界定职责分工,决策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单位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八)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中的社会热点和矛盾焦点,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要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尤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一定要做到适应法律法规正确,调价程序合法有效。决不允许擅自提价、违规提价、约定提价的现象出现,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物业服务行业有序发展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和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正面舆论引导,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社区环境,支持和参与物业服务相关活动,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责任考核
。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社区居委会要全面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责任分解,确保社区物业管理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推进措施到位。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逐级考核制度,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区政府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物业管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切实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为业主服务的思想。要及时发现并制止物业小区内私搭乱建等违章建设,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建立诚信档案,规范其服务行为,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业绩和诚信程度,并依据有关规定作为资质评定和物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在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的基础上,建立优胜劣汰新机制。对服务质量差、业主满意率低、造成恶劣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肃处理,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制度,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加大资金投入,营造环境优美、适合人居的物业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要加大资金投入,安排专项经费,制定整治计划,逐步对老旧小区进行整治改造。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年3月11日
篇2:义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
义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订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城乡一体化、运作市场化、服务品质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2.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加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社区(村)主体作用。
3.依规管理,因地制宜。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有序运作,根据城乡物业项目类型,坚持分类实施、市场运作、稳步推进。
4.业主参与,共建共享。强化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作用,明确权利和义务,引导业主共建宜居小区、共享品质生活。
二、明晰职责,建立三级物业管理体制
(三)明确市级部门管理监督职责。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建设、发改、行政执法、规划、环保、工商、司法、公安、消防、社区集聚办公室、流动人口管理局、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强化市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对镇(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四)明确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负责对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管。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调处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镇(街道)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城建或社区的副镇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街道配备2-3名、镇配备1-2名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职责。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调处各类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物业管理服务站,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任站长,片区民警、行政执法队员兼任副站长,配备人员1-2名。
三、因地制宜,确定社区物业管理的模式和组织形式
(六)新建住宅小区物业。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管理三道关口。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性管理服务。
(七)改造后的农村社区和旧住宅小区物业。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界定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基础,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要加大对旧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的改造力度,逐步解决旧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改造后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和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护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也可以采取“栋楼管理”模式,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
(八)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5万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排屋、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社区和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可根据多数业主的意愿,确定管理服务项目,测算服务成本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
>合同,并在小区内公布实施。
四、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运作
(九)规范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新建的物业项目,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期间,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的物业管理方案,预留前期物业管理保证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提升业主自治管理能力。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充分履行义务、承担职责。市建设局和镇(街道)要按照行政引导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把好程序关和人选关,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推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加强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学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管理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指导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完善小区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物业服务暂由社区直接组织管理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沟通联系和宣传教育,听取业主意见,尊重业主意愿,引导和促进业主积极参与管理。
(十一)规范物业相关合同管理工作。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二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履行规约。四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
(十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z6尊龙app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等物业信息在物业收费处公开。积极化解收费矛盾,要认真分析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收费难、纠纷多”的各种具体原因,研究落实破解难题的有效措施。因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或物业服务质量引起的矛盾纠纷,规划、建设和镇(街道)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对拒缴、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催缴。发挥公务人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费抄告制度,要把干部职工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和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作为机关作风建设与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健全各级党政组织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十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维护、环境保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建立物业服务标准化体系,明确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标准。完善财务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物业费等收支情况。强化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全面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健全物业服务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实施业主满意度测评。完善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要监督其依法移交物管用房、剩余经费和相关资料,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审计工作,加强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管,积极推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激励机制,依据国家、省、市优秀住宅小区的创优标准,评选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管理小区、优秀业主委员会。年终对工作突出、管理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和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优秀业主委员会。
(十四)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建设、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措施,明确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等程序规范,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
管责任。要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按规定交存到位,专款专用。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物业50元/平方米,带电梯的多层、高层及与高层主体结构相连的物业100元/平方米,排屋、别墅75元/平方米。对部分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相应的物业保修责任,并负责处理在开发建设和销售环节中造成的遗留问题。市建设局和镇(街道)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矛盾纠纷。
五、部门联动,形成物业管理工作合力
(十五)明确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市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日常检查、指导及考评;指导和培训各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发改委: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办法,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规划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工商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个人和企业的营业执照核发,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局:负责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安全防范等工作。公安局派出所: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局:负责对房屋群租行为的认定工作。消防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对各小区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工作。
(十六)实施物业管理联合执法。建立镇(街道)物业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由镇(街道)牵头,公安、工商、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联合执法队伍,明确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建立物业管理违法行为信息报送和结果反馈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七)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建立以市建设局、镇(街道)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强化物业纠纷诉前调解,成立由市法院、司法局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市建设局共同组成的诉前联合调解小组,负责全市涉诉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调解。建立物业纠纷诉讼快速处理机制,对调解未果的物业纠纷,实行快审快结快执。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13日
篇3:武汉市江汉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岸政办〔20**〕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武汉市物业条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委、区政府开展“电视问政”整改承诺、“三方联动”机制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和强烈愿望,更是各级有关部门及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建设和谐社区、创建文明、卫生、环保模范城市,实施社会再就业、改善城市环境面貌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区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甚至出现“弃盘”的情况,给街道和社区造成很大的压力,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广大业主对规范物业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深入物业管理小区履职,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加快建立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加快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企业服务、业主自治、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广大业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区房管局作为我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做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考评中,维护好小区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工作;负责对物业使用保安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协调处理治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有关工作;加强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管理,加强对印章非法使用及业委会不移交保管资料行为的打击;负责对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行为的查处;指导物业企业制定小区安全行车路线,规范小区内临时车位的划定;加强对开放式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的处罚,配合住宅小区治理车辆乱停乱放。
区消防大队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机制,指导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社区建设,推进标准化社区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老旧住宅区的管网、道路、绿化和房屋本体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整治改造资金的筹措;“电视问政”整改承诺、“三方联动”机制的资金保障。
江岸规土分局负责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中,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进行审查;对查处违法建设提供认定违法建设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按照职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技术核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配合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变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配合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噪音、油烟等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环保方面的矛盾纠纷。
区建设局负责查处违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与违规装饰装修有关的投诉。
区城管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改造的,未经批准或未按
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控制和查处;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环卫行业管理标准,做好清扫保洁、垃圾的分类收运和转运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区工商局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场地证明;严肃查处物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改商、无照经营的行为。
区食药监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查处餐饮的卫生经营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并定期对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质量的检测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我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落实和完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适时对未达到政府指导价格的物业小区进行调价;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工作中因收费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区法制办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行政的法规依据进行清理。
区地税局负责配合市税务部门对物业企业税收范围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适时调整物业企业经营中代收代缴非经营的税收范围。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司法程序等途径解决。
区信访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访投诉进行分类处理,做到物业投诉各负其责;对涉法涉讼的信访案件告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创建宣传投入,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的文明创建意识培养。
区卫计委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卫生城市创建宣传投入,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的卫生创建意识培养。
各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三方联动”的建设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监管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投标承诺和服务合同的事宜,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大会确定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为业主及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合同外的有偿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社会、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区房管局将各部门日常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以业主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适时开展评优活动。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对各部门认定管理水平差、收费不规范、业主满意率低、社会形象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解聘;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小区,物业企业按照规定退场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及时选聘新的物业企业进入。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应和区房管局积极组织成立,因客观原因未能成立的,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应及时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及其其他费用。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能成立,社区居委会未能选聘到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推选代表向社区居委会申请自治,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清洁卫生、安全方面的管理,相关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平摊。
积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服务企业,做响物业服务企业品牌。对在我区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明星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下岗失业人员使用,大力促进市民就业,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示范住宅小区的管理经验,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
四、加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力度。
凡符合条件的小区,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督促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申报,区建设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区房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区委组织部建立“三方联动”机制,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规范操作,并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辞职)期间,在过渡期内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
五、落实好“电视问政”整改承诺。
依法清理整顿,回应居民诉求。按照边调查、边清理、边整改的思路,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应深入到全区物业小区,依法对目前居民反映较多的小区内物业服务不规范、侵
占公共资源、车辆乱停放、治安有待加强、违法建设、违法毁绿、养鸡种菜、油烟扰民、胶囊房、住改商等问题按各自职责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 形成管理网络,建立多级管控。建立区直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纵向监管体系。在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综合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横向配合支持机制和工作转办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一方面处置物业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依法规范、依规处理。
健全监管机制,打造管理平台。落实物业企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分级标准,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测评结果按年度公布,打造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完善运用信息管理体系。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区房管局设立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对接全市物业服务投诉信箱,同时链接市长、区长专线(热线)、市、区行风连线、治庸问责投诉热线和网格化系统,受理物业服务投诉举报;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专人受理物业服务投诉,并督促物业企业积极整改,妥善解决;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处置相关物业服务投诉,解决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转办的群众投诉问题。通过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居民满意度。
六、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江岸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好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设在区房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物管企业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到位。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是商品消费的观念,引导其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为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构造和谐物业、宜居江岸、幸福武汉而努力。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8日
篇4:湘西关于加强城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法【20**】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州城镇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相关人合法权益,建设宜居湘西,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262号省长令)和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服务、业主自治”原则,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小区物业管理资源,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和整体功能。力争到20**年,实现全州市区和县城镇建成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居民小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住宅环境舒适安全,基本实现宜居目标;到20**年,全州建制镇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商品住宅小区。以专业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全面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厂矿企业工作场所及大院内混居居民小区,采取物业服务企业或单位自行管理方式进行物业管理,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型。
(三)城镇居民私房较多的老城区、居民自建房和未形成院落(小区)的单项开发房屋,由社区或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通过加大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过渡。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州住建局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全州物业管理政策、办法,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抓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放管理,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行为,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受理居民投诉,统筹协调矛盾纠纷,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管理和使用好住房维修资金。
(二)州民政局负责将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工作目标管理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督促社区居委会落实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做好便民利民服务。
(三)州同建同治办公室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同建同治考核内容。州直发改、人社、公安、消防、环保、财政、工商、规划、质监、物价、教育、卫生、审计、司法、地税、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物业管理工作。
(四)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城镇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全州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出台城镇物业管理政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成长;强化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以社区为主的物业管理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矛盾调解等长效机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建制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考评,加大城镇物业管理基础设施投入,完善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安居、宜居目标。
(五)县市区住建(房产)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省、州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草拟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办法,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专项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指导、监督成立业主委员会,严格实行业主委员会备案制。
(六)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调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对辖区内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七)社区居委会负责加强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物业管理,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监督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院落自管物业工作。
(八)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认真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相关工作,加强业主入住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做好管理区
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发现并劝阻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城市管理和涉及公共安全有关规定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城镇管理和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建制(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化解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城镇物业管理工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排专人专抓和专项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分工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业主正确认识和对待物业管理,提高自治意识,及时缴纳服务费用,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县市区、建制镇(街道)、社区、专业物业公司四级考核机制,落实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建制镇(街道)、建制镇和(街道)对社区目标责任,对辖区居住区管理混乱、环境秩序差、群众投诉多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结合培训目标,制定物业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加强物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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